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活禽经营市场
实行临时性休市的公告
潮府告〔2017〕5 号
根据我市H7 亚型禽流感病毒监测情况,为进一步加强人感染H7N9 禽流感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卫生计生和农业部门研判分析,市政府决定于2017年3月5日至3月9日对全市范围内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临时性休市。
休市期间,停止一切活禽交易,并对原活禽交易区域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对休市期间仍从事活禽交易的经营户,有关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7 年3 月3 日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摘录:
第八条 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 进入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条 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从事活禽批发经营的,还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三)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规定休市;
(五)不得经营病死禽只;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
(二)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的。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无照经营查处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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