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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工艺技术变更指导原则》,让你欢喜让你忧

《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36号发布了,朋友圈一直在刷屏,奔走相告,纷纷点赞,似乎对于多年来一直带着“面具”生产中药的现状似乎有了一个突破口,但这个口有多大?到底多少中药企业可以钻过去,我觉得还路漫漫,甚至对于很多企业,即便有了指导原则,或许仍是死路一条

 

中药生产工艺不一致的问题,我相信是所有中药企业的痛,无论大企业小企业?无论销售市值100亿还是100万?我认为每个企业都会或多或少存在着,只是多年来一直变更无门,导致很多企业“记录造假”成常态。形成了所谓的“GMP记录”和”真实记录”长期同时存在,尤其在应付GMP检查的时候,企业质量人员提心吊胆、战战兢兢,生怕有一丝败露。在这样背景下,2010版GMP、数据可靠性、计算机系统验证各种大法层出不穷,虽然表面上很多中药企业都在整改,甚至有中药企业走上所谓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之路,但实际状况如何,每个中药企业冷暖自知。

 

现在好了,出台《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尽管是征求意见,但是毕竟给了一个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征求意见稿我认为写的很好:既宏观又微观,既泛泛又具体,既通用又个性。。。尤其遵循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原则的规定,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原则,质量源于设计的研究思路,建立全面系统的质量风险管理体系,树立设备是为药品质量服务的理念等,这些是每个中药企业永恒的研究话题,永远都在为之努力奋斗的一个目标。

 

无论何种类别的变更,都不应引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明显改变。这是指导原则里面原文给出的一句话。注意,这里说的是不应引起“明显”改变,也就是说关于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不明显”改变,还是可以接受的。这里要提醒一下:企业自己研究的结论一定是对于有效性和安全性没有明显改变。如果审评人员认为你对有效性和安全性有明显改变,那可以请审评人员拿出数据和证据,我想审评人员是无法拿出反驳的数据和证明的,所以你说对于安全性和有效性没有明显改变,那就是没有明显改变。


细读《指导原则》的变更分类,从药材前处理变更、提取纯化变更到成型工艺变更,均做了三个分类:


I类属于微小变更,其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Ⅱ类属于中度变更,其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有影响,但变化不大;

Ⅲ类属于重大变更,其变更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


关于I类和Ⅱ类变更,是每个企业都会长期存在的,中枪率差不多可以达到100%,只不过这些变更早已通过各种方法得到了暂时解决,比如有一种叫做“记录不体现”,比较好的做法也有到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按照备案后的变更工艺组织生产,反正GMP现场检查的时候一般也不会“死抠”你的注册工艺和实际工艺差异比对。

 

关于Ⅲ类变更,是让企业非常难受的,就拿“渗漉”这个工艺,有多少企业在用回流提取代替“渗漉”,这是一个典型的Ⅲ类变更,就算企业舍得花钱花时间去认真做,变更工艺研究、工艺验证和中试数据、质量标准研究、质量对比研究、稳定性研究、药理毒理研究、临床试验或者生物等效性研究…….这一系列的“科学研究”,对于动辄几十上百个普药品种的中药企业来说,估计卖药赚的钱都不足以支持这些研究的基本费用。不做,可能是死路一条;做,可能也是无路可走。

 

对于中药企业,这些还不是最难的,就算企业舍得花重金去认真做变更工艺研究,按照指导原则所规定的研究资料,全做下来,就算不计成本,从时间来说,最快几年是需要的吧?时间和费用花了,还不确定变更是否能够通过。我想对于中药大多数品种来说,老板是很难舍得这些成本的。结局或许又是不了了之,维持原样,继续带着“面具”生产中药。

 

首先,“工艺核查”,如果真的按照“四个最严”的指示精神,我说100%可能有些夸大,但90%的中药企业都难逃一劫,接着品种停止生产,按照《指导原则》进行工艺变更研究,这又是个“死结”。停止生产,何来盈利,又哪来的利润去做研究呢?结局,或许又是不了了之,维持现状。

 

以上说法为本人臆想,请勿对号入座,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接下来,对《征求意见稿》说点个人想法,提建议,我们是认真的:


1、明确地方监管部门备案制,让中药企业可以看明白,比如对于I类和Ⅱ类变更,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必须接受备案,并可以现场核查,在监管部门的监管下摘掉“面具”,如实生产、如实记录;(因为你接受备案企业是这么生产,你不接受备案企业也是“偷着”生产,其实结果是一样的,所以还不如开个口,给一个改过的机会)


2、备案之后,企业真实生产记录,也避免了胆战心惊、提心吊胆,其实更有利于后续工艺变更的研究。在生产过程持续研究、完善工艺、积累数据、稳定性考察,该做啥做啥,待条件成熟,上报资料,通过后走批准流程;


3、现在某些地方存在一种现象,地方监管部门推到省级监管部门、省级监管部门推到国家监管部门。。。层层推诿,企业左右为难,这个问题上,必须从行政命令上给予明确要求,不得推诿扯皮;


4、面对错误,接受现实,工艺和装备,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进步和改善的,现在还在坚持十几年前的“注册”工艺一定是“对”的,本身就不科学,当初申报工艺的研究资料其实更少,尤其对于中药,我见过大部分中药的煎煮第一煎都是2小时,凭什么?


5、中药提取纯化过程,是研究不明白的,研究明白了,那就不是中药了。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用科学来解释,否则也就不会有哲学了。


中药提取纯化,很难用那么多完美的原则去要求,很多政策出发点都很好,只是有些来的太急太快,当一个人努力也无法达到的时候,可能也就丧失努力的动力,顺其自然,爱咋咋地吧!


一致性评价+工艺核查+工艺变更,这个组合拳打出去,有多少中药企业吃得消?


提建议有用吗?我给《中药生产工艺变更指导原则》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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