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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医生路边救人,不担责任了


民法草案,四次审议,为医护路边见义勇为撑腰!

今日(3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集体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四审稿。


我国从2015年3月启动编纂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2017两会审议,已经是经过了第四次常委会审议,这为民法典编纂迈出了重要一步,预计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草案》跟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涉及面广泛,但有一条规定却是从法律层面保护了我们医务人员,那就是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也就意味着医护人员在路上、火车、飞机上遇到需要帮助的病患,救人不担责了,这里有两点法律的保护、支持:


第一,民法典保护“见义勇为 ”医务者


这些年我们见到了不少农夫与蛇的故事:明明自己是见义勇为,甚至在救人时受伤,可到头来不仅得不到被救助的人的感谢,反而可能被要求赔偿,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医生路边救人前还得考虑施救后自己是否会“安全”?长此以往谁还敢为陌生人出手相助?为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在救治中,只要不存在“违背常理的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责任。


PS:患者上诉是他的自由,但赢不赢是法律说的算。


第二,路边救人不算非法行医


如果民法典正式颁布后,那么我们医护见义勇为就不用担心被“讹”了,一定会还会有人问,医务人员院外救人算不算非法行医?一起看看下面这些司法规定:


这四种情况才认定为非法行医

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4种情形: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这三种情况不算非法行医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指出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


(一)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

(二)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三)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所以医护院外对病人是现场急救不算非法行医,在加上民法典的不断完善,在法律上为医护见义勇为撑腰,让那个“在火车上或者路边遇到急救者到底救不救?”的疑问滚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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