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7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詹某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并责令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詹某于2008年左右挂靠安徽省某市药材总公司药材公司,由该公司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证照给被告人詹某用于销售药品。被告人一直以此手续与如皋多家医药公司、医药商店或医院存在销售往来。
2008年左右,其开始销售中药饮片给如皋市某医院,之后是某医药公司,2012年开始销售中药饮片给如皋某药房。其出售给三家单位的中药饮片都是其从亳州药材大市场的摊贩处买的包装好的,是农户自己将原药材加工成饮片,然后用正规厂家的包装,冒充正规厂家的饮片,都是用的亳州市中药饮片厂的包装和标签。
2012年5月至7月,如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如皋市某药公司、如皋市某医院、如皋市某药房进行检查,查获被告人詹某销售的假冒安徽省中药饮片厂的中药饮片559批次,其中销售至如皋市某药公司253批次,销售至如皋市某医院217批次,销售至如皋市某药房89批次。如皋市某药公司另召回已销售的假冒中药饮片107批次(已销毁)。
该部分666批次中药饮片,经南通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的川贝母性状不符合规定。经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665批次中药饮片,均应按假药论处,涉案的川贝母系假药。
其中,被告人詹某于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间,从市场上购买已包装好的假冒安徽省某中药饮片厂的中药饮片,向如皋市三个单位销售,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292795.062元。
2012年7月26日如皋市公安局对被告人詹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决定刑事拘留, 2016年8月12日被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 2016年9月14日被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案发后,被告人詹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詹某私自从市场上购进假冒其他厂家的中药饮片进行销售,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案发后,被告人詹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新华网 作者:卢建辉 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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