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领域存在的突出安全生产问题,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全面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构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淘汰一批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关闭一批安全保障能力差的企业。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基础及能力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监管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废弃等六个环节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组织领导
全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盟安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四、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1月开始至2019年10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各旗区、盟直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区、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目标,细化措施,迅速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
(二)整治阶段(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盟安委会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0月)。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于2019年10月20日前报盟安委会,由盟安委会汇总后报自治区安委会。
五、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风险,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1.全面摸排风险。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2016〕7号),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全面摸排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学校、化学(化工)实验室、医院、餐饮行业、机场和城镇燃气等人员密集场所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档案内容包含风险分布区域范围及人员分布情况,主要风险单位名单、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涉及的典型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数量,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征,风险区域内人员分布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2.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绘制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等级分布电子地图。数据库内容包括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介质、所在位置、重大危险源级别以及责任单位名称、责任人及联系电话、重大危险源危害性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更新维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按季度报盟安委会办公室,盟安委办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凡是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凡是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未设置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各地区、行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及风险等级分布电子地图,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3.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风险管控。各化工园区必须开展园区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已建成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园区的性质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区域功能,每5年必须进行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实施总量控制,严禁在安全容量超控的园区新建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项目,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化工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出台相应控制措施,降低区域风险。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功能区应当根据风险大小、企业数量、生产工艺要求等,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应急救援等机制,构建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的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平台,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盟经信委牵头,盟发改委、住建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市监局、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建立化工园区、化工相对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台账,汇总区域定量风险评估情况,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4.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国家高危化学品目录,加强氰化钠、氰化氢、液氯、羟基乙腈等剧毒化学品,液氨、硫酸二甲脂、二甲基二硫、3-氯-1,2-丙二醇、三氯化磷和硝酸铵、硝化棉等易燃易爆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盟安监局牵头,盟经信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卫计委、市监局、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5.强化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按照《国家安监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53号)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环节的罐区、库场、堆场等储存场所持续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整治涉及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及液化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和构成重大危险源及涉及硝酸铵等爆炸品、有毒有害气体的存储场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6.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关于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的要求,严格落实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的责任,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许可准入制度,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盟交通运输局牵头,盟经信委、公安局、市监局、安监局、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强化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盟环保局负责,持续推进)
8.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各旗区必须进一步摸清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制定城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市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通过争取专项建设资金给予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盟经信委牵头,盟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深化提升)
9.强化油气输送管道管控。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有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一步明晰旗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的责任,划清监管边界,尽快完成全盟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开展完整性管理,推动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第三方地下工程施工、占压、穿越、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的安全审查和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保护,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盟发改委、住建局牵头,盟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市监局、安监局、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8月底前完成)
10.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控。有效预防易挥发物料的逸散性泄漏和各种物料的源设备泄漏,通过优化设计、设备选型,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科学选择密封配件及介质,长期开展预防性、周期性的泄漏检测,建立和完善化工装置泄漏报警系统及应急处置程序,系统识别泄漏风险,未完成的装置一律停止使用。(盟安监局负责,持续推进)
11.整顿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要求,无法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的半密闭电石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并逐步退出市场,淘汰安全保障能力差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密闭电石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密闭电石炉原料控制及料面处理岗位操作基本要求》(内安监管三字〔2014〕209号)要求重点监管。(盟经信委牵头,盟发改委、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2.采用新工艺、新配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开展反应风险评估。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小试、中试阶段必须经过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未经论证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盟安监局负责,持续推进)
(二)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1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具体内容和《阿拉善盟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阿署发〔2016〕78号)要求,结合实际,依法依规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盟安监局、编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4.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配备,根据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配备、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能力和装备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负责化工园区管理的地方应设置或指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各旗区要为安监局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或专业管理经验的监管人员,优化专业配置。(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15.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利用政府购买中介技术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作用,有效弥补监管专业人员不足的短板,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6.严格安全评价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实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制度和监督考核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评价机构实行淘汰,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根据情节轻重纳入“黑名单”管理。(盟安监局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三)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依法治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
17.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化学品罐区、化工企业泄漏、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安全管理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要督促企业定期对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符合性审核,全面梳理本企业贯彻落实情况,查找管理漏洞,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8.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制定年度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执法范围、重点和执法频度,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检查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严格执法程序,完善检查标准,采取观摩执法、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执法检查方式,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9.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33号)精神,各旗区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和曝光。(盟安监局牵头,盟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地税局、市监局、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21.统筹规划编制。盟级、旗区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同步编制本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把化工行业安全规划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和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盟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2.规范产业布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盟发改委、经信委牵头,盟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3.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共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保、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未按规定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的化工园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各旗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调整化工产业结构,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实际制定全盟危险危化品“禁限控”目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4.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盟住建局、市监局、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5.规范危险化学品储罐间距。严格执行《关于加大危险化学品储罐间距的通知》(内安监管三字〔2014〕104号),新建地上立式储罐之间的距离,按不小于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定下限的两倍确定;与球罐等压力储罐间的距离,不小于相邻两者其直径或高度中的较大值的一倍;国家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罐区与其它危险品罐区之间的距离,按不小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下限规定两倍确定;凡国家和行业标准或工艺要求对罐距有上限规定,罐距不超过上限;罐区应按照工艺、功能合理布置,尽量避免不同类储罐集中布置,应布置在生产经营单位边缘,并按规范留足应急救援通道,应急救援通道要按照标准规范设计施工,防止出现应急救援射界死角;在不违背规范标准和工艺要求前提下,将罐区围堰内的储罐用隔堤分隔。各旗区对已投产的生产经营单位,罐区和罐距符合最低限度的安全距离要求,因土地条件制约,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强化和落实管理制度,使监测、报警、喷淋、切断等应急救援装置时刻处于常备状态。(盟安监局负责,持续推进)
26.加强项目试生产管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新、改、扩建项目,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对企业试生产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确保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盟安监局负责,持续推进)
(五)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7.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5〕79号)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充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严格考核奖惩,强化事故风险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8.落实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明确每一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与责任人。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岗位责任,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制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要求,建立自查、自改、自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9.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防控。重点整治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的“三违”行为。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落实作业规范,不断提升作业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0.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将企业执行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工作内容,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盟安监局、经信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1.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对现有企业进行再摸排,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监督整改。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逐步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的目标,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选取标杆企业试点推进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并适时推广。(盟安监局、科技局、经信委、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2.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广泛深入地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和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33.建立全盟危险化学品监控和监管信息平台。积极配合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实时监控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盟经信委牵头,盟发改委、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市监局、安监局、铁路办、机场公司、额济纳海关、额济纳出入境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34.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出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盟公安消防支队牵头,盟安监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5.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引导各旗区政府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重点扶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及应急联动系统建设。(盟财政局牵头,盟安监局、公安消防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6.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按照危险化学品应急能力建设法规标准,规范安全、消防及企业专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积极申报建设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实训)基地,依托大型化工企业区域优势优化应急力量布局和装备设施配备,加强区域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理能力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自身应急救援能力,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互助协议,并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统一调度体系。全面提升应急救援装备的更新配备及危险化学品化工救援队建设,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盟公安消防支队牵头,盟安监局、发改委、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7.全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应急“大喇叭工程”。充分发挥企业基层一线在第一时间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减少事故伤亡,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影响,让大喇叭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盟安监局负责,2017年6月底前全部安装完成)
38.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盟级、旗区要实时、动态修订完善政府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及各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共同参与的政企联动应急演练。企业必须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强化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实操性演练。进一步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程序,规范应急预案报备制度和程序,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盟安监局、盟公安消防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9.充分发挥安责险的保障作用。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阿拉善盟关于加快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危险化学品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引入第三方保险经纪中介共担风险,让安责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保障作用。(盟安监局负责,持续推进)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40.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1.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产业工人培养和引入。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通过政策、资金鼓励企业引入煤化工、石油化工等复合型高级化工专业管理人才。研究制定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的指导意见,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重点提高特殊作业岗位人员的安全技能,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装置)、新建自动化装置、安全仪表系统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盟安监局牵头,盟教体局、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旗区是落实本方案的主体,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化责任落实,做好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盟直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阿拉善盟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阿署发〔2016〕78号)的职责分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推进,依法依规履职,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于2017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报送盟安委会办公室。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联络员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联系和协调。
(三)严格考核奖惩。从2017年开始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各旗区、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作为检验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责任制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奖惩。自2017年1月1日起每季度末月5日前,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盟安委会办公室。盟安委会办公室定期通报工作信息,并适时组织对各旗区、各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