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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老龄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局)、工信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老龄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委、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是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理念、方法和技术,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保养身心、预防疾病、改善体质、诊疗疾病、增进健康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包括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是医养结合的重要内容。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举措,对于满足老年人养生保健和看病就医等健康需求,提高生命生活质量,释放养老消费潜力,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等文件要求,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网站截图)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养生保健与疾病治疗及康复相结合,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和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开放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的活力和可及性;坚持分类指导与突出特色相结合,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坚持创新供给与释放需求相结合,推动中医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资源集约使用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探索形成形式多样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模式。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政策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医疗机构、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与机构、社区和居家养老密切合作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城乡社区,6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65%以上。所有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均与1所以上养老机构开展不同形式的合作,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为机构、社区和居家养老提供技术支持。中医药健康养老消费潜力不断得到释放,老年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二、重点任务

  (三)加快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提供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养生保健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管理等服务,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医技术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其他养生保健方法及产品进行健康干预。促进经营规范、服务优质、特色鲜明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发展,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集团或连锁机构。加强中医医院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积极探索融医疗、养生、保健、康复于一体、全链条的医院发展模式。二级以上中医医院普遍设置治未病科室,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亚健康与慢性病风险评估以及生活方式、危险因素、干预技术与方法研究;积极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设老年人就诊绿色通道,提升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诊疗能力。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7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医堂),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中医健康干预服务,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加强康复、护理、疗养等其他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建设,推广使用中医药综合治疗。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开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和以老年病和保健、康复、照护为主的中医医院、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其开办的医疗机构按照《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32号)等相关规定,享受社会办中医政策扶持。

  (四)建立健全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均应与养老机构开展不同形式的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本着互惠互利原则,明确双方责任。鼓励和支持公立中医医院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以品牌、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资源与民政部门以及社会资本等开展合作,新建、托管、协作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通过建设中医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形式,整合中医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中医师在完成所在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养老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

  (五)增强社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能力。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均应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面向老年人的中医药健康管理、养生保健、康复、居家照护、健康教育等服务,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促进优质中医药资源向社区、家庭延伸辐射。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50%的村卫生室均能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健康干预和管理服务,在老年人健康档案中增加中医体质辨识内容并不断扩大覆盖率。充分发挥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在中医药健康养老中的作用,鼓励中医医师积极参加家庭医生签约团队,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个性化的中医药“治未病”服务。鼓励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基层老年协会等合作,推动优质中医药资源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开展中医健康体检、健康评估、健康干预以及药膳食疗科普等活动,推广太极拳、八段锦、五禽戏等中医传统运动项目,加强中医药健康养生养老文化宣传,培养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理念。

  (六)培养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人才。加强中医老年病学和中医护理学等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相关学科建设,培养一批中医老年病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人才。加大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应用型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学校设置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的相关专业。深化全国职业院校健康服务类、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建设,在相关专业课程中增加中医药健康养老内容,培训中医药适宜技术。大力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依托相关院校、医疗机构,建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基地,面向健康服务从业人员,特别是基层医护人员、养老护理人员,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相关知识与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鼓励引导中医药专业毕业生从事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行业,填补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人力资源缺口。

  (七)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产业。鼓励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与现代高新技术产品相结合,促进中医药与互联网、旅游、体育、餐饮、住宿等其他产业融合并协同发展,推进中医药体验式服务融入健康旅游、传统文化等主题项目建设,不断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丰富中医药服务形式,创新中医药服务产品,培育壮大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产业。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养生保健机构和中医药科研机构、院校、企业,研发、改进、推广面向老年人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产品和服务。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发智能化服务产品,探索集成和提升中医药健康状态辨识评估及干预技术,为老年人提供融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养生调理、跟踪管理和生活照护于一体、高水平、个性化、便捷化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进二级以上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通过远程医疗服务手段,为机构和社区养老人群提供方便就医和健康管理服务。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为境外消费者提供高端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中医药健康养老类保险产品,提供与其相结合的中医药特色健康管理服务,创新中医药健康养老保障模式。

  (八)规范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建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行业组织,提升中医药健康养老行业地位,畅通相关政策信息渠道,将适宜行业组织行使的职责委托或转移给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行业组织在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质量、费用、内容等方面的自律作用,支持行业组织研究、制订相关技术目录、服务规范、操作流程等行业标准,逐步建立完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发挥行业组织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行业信誉维护方面的作用,建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提供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退出机制,将其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支持优秀机构参与“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引导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切实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开展诚信服务。转变行政管理方式,推动负面清单制度和第三方认证作为市场管理的主要方式。完善监管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机制。

  三、政策措施

  (九)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根据区域经济、健康水平以及社会保障发展需要,将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纳入区域服务业发展和医养结合总体规划,明确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的功能定位。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是符合社会办医、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等规定的,均可依法举办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提供机构。民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要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减少运行审批限制,按照《民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并向社会公布。

  (十)落实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在落实已有支持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办医、中医药发展等支持政策基础上,综合施用政策杠杆,引导社会资本、境外资本参与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纳入养老服务范围,对中医医院举办和托管的养老机构与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一视同仁,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具有资质的养老机构、基层老年协会承接适宜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并做好与养老规划的衔接。税务部门要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加大用地支持政策落实力度,依法盘活城乡建设用地存量,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健康养老项目予以优先安排。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企业的融资筹资支持力度。

  (十一)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试点示范。鼓励地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遴选部分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试点,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探索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有效形式。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跟踪各地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将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作为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拉动投资、扩大消费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完善指导监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计生、民政、工商等部门加强对行业组织的服务指导,及时掌握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业态的新情况新趋势,着力完善相关政策与配套措施,注重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努力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推动中医药在增进健康、发展经济、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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