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人注意,3月20日起,河北省机动车使用原号业务条件将发生重大变化。
自2017年3月20日起停止执行河北省关于“二手车可以使用原号”及“使用满两年可以保留原号”的个性化号牌服务措施。
届时,将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52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规定执行。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为保障有关当事人的权益,对3月20日前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业务,且符合河北省原“二手车可以使用原号”及“使用满两年可以保留原号”规定的,在4月19日前,可以按照河北省原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