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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发话:4月1日起,鼓励执业医师多点执业(附原文)

重点关注



01

医师多点执业点数量不限,执业医师可异地多点执业(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02

推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缩短办理时间,优化注册流程)

03

执业编码唯一制,优化医师注册管理



监管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执业机构确认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注册材料及注意事项

1


医师执业注册审核表

2

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4

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注册变更:

注册变更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简称办法于2017年4月1号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深度解读


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于1999年7月16日颁布实施,对医师执业注册条件、注册程序、注销与变更注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医师准入管理,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健康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


一是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简称「放管服)的要求,亟需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制度,进一步优化注册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


二是医师执业流动性增强,多点执业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有力推动和加强规范;


三是医疗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应用成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医师注册电子化势在必行


为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我委对《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制定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医师注册管理主要有哪些变化?


在总结梳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办法》通过建立区域注册制度、电子注册制度、注册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改进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办法》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通过网上「一站式」注册服务,改进原有注册模式,方便医师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确立公开和查询制度,既加强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又便于社会公众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为什么要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一方面通过信息化手段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间,优化注册流程,有效提高行政审批办理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另一方面在注册过程中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种数据,有利于构建医师执业全过程、动态化和高效能的管理模式,提高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水平。前期,我委已在京津冀地区开展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办法》第四条明确提出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将为全国推广医师电子化注册提供法律依据。

《办法》在哪些方面优化了医师注册管理?


《办法》通过建立完善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其对个人信息的自动识别功能,精简办理注册所提交的材料。删除了原办法第十七条变更执业注册申请时需到原注册部门变更「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规定,实现执业编码唯一制,优化医师注册管理

《办法》如何完善医师退出机制?


《办法》通过建立注销注册退出机制,及时清理医师队伍中的不合格人员,对于不适合执业的医师予以注销注册,引导医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环境。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规定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予以注销注册;增加了对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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