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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制定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共五章,26条。分别从总则注册条件和内容注册程序注册变更附则五个章节对医师执业注册进行了规定。


 


       《办法》通过建立区域注册制度、电子注册制度、注册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改进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医师注册管理主要变化及解读


       《办法》第条规定,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通过网上“一站式”注册服务,改进原有注册模式,方便医师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办法》第条规定,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办法》第条规定,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查询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确立公开和查询制度,既加强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又便于社会公众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内容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科教信息处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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