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全区计划生育家庭抵御风险能力及保障水平,奖励按国家政策自觉做好计划生育的家庭,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在全区范围内启动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一、计划生育家庭意外险伤害保险开展意义
1、独立的社保意外保障受益性。为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提供社保非承担的意外身故、伤残及意外医疗费给付责任,使原本空白的意外保障需求,升级为国寿保险各级机构直接赔付或补充报销的保障形式,通过与社保体系的互补,进一步提升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和保障体系的保障水平,体现计划生育政策的优越性。
2、完善的幼儿人身保障受益性。全体家庭成员在享受上述意外保险责任的同时,家庭幼儿额外独立享受疾病身故保险责任,为意外失独家庭带来更加完善的保险保障,间接降低失独家庭的经济压力及为再生育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更加体现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关怀人性化优势。
3、政策性普惠保险,受益性更强。相较商业保险具有低收费、高保障、投保手续简便的特点,群众受益性更强。
二、承保范围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在出生28天以上、父母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计划生育家庭均可投保(限符合合法生育标准且具备亲代直系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投保)。
2、保险期间:保险期为1年。
3、保费标准:每年30元人民币/每份,超出家庭成员数按10元/每人。
4、投保流程:携带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及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所在办事处、村(居)办理。
5、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子女或父母在保险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按每人最高给付10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金(根据残疾等级按比例给付)。
(2)疾病身故保险金
•子女因疾病身故的,区分不同年龄,给付不等的保险金:
•年龄在3周岁以内(含3周岁)的,按2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付保险金;
•年龄在4至6周岁以内(含6周岁)的,按3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付保险金;
•年龄在7周岁-18周岁(含)以上的,按4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付保险金。
(3)意外医疗保险金
子女和父母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紧急情况允许在当地一级及以上乡镇公立医院报销),保险公司每次在扣除100元的免陪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子女或父母最高给付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