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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微商带出7个假药窝点 上海检警联合查处7000余件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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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即使是销售从国外带回来的药可能是销售假药吗?对“销售假药”罪名不了解导致各类网购平台“代购”频出,随之而来“假药”泛滥,对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日前,为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的行为,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与嘉定区公安分局、嘉定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行动,成功查处了7个网络销售假药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人,缴获了无国内药品批号的各类假药7400余件。这七起案件中,除了一起是因受害者报案而案发外,其余六起均是由一处销售假药窝点而牵连出来的。这个销售假药窝点是一个叫“小黄鸡”的微商。

    日本采购药品转卖国内卖家

    现在国外的眼药水等各种药品深受国人的喜爱,大家出国总会采购一些,网络上这些药品也十分畅销。由于大部分网店店主并不具备随时出国进货的能力,“小黄鸡”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就是以此“商机”,主动为国内各位“代购”充当起了采购者的角色。

    赵莉和王涛(均为化名)原本是一对情侣,王涛常年住在国外。从2015年开始,王涛在国外大量采购各品牌眼药水及其他药品,发往两人在上海租下的仓库,赵莉拿到了药就放在朋友圈里售卖。即便是之后两人分手,赵莉仍然同意王涛使用两人当时共同租下的仓库,同时依旧和王涛保持上下家关系,向王涛低价批发国外的药品,再转卖给给他人。

    不过王涛的“生意”远不止如此,他利用自己常住国外的优势,为国内各类“代购”供货。为此,王涛还委托赵莉专门招聘了一个员工——阿萍(化名),负责收发、打包货物,发给国内“代理商”,每打包一个的提成为3元。王涛专门为阿萍申请了一个微信号叫“小黄鸡”,便于其与下级客户联系。到案后,阿萍清楚明白地交代道,她所打包、销售的产品均无报关手续和药品批准文号。

    层层下查揪出一串销售窝点

    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的时候,从阿萍的联络人中查出了几个下家,之后又从其中一个下家那里,查出了更下面一层的卖家。就这样一层套一层,一下子揪出7个网络销售假药的窝点,缴获了无国内药品批号的各类假药7400余件。他们同赵莉一样,从王涛或阿萍处买了货,标榜为“代购产品”,放到自己的网店和朋友圈里售卖。

    被查获后,有犯罪嫌疑人直言自己其实是“二道贩子”,都是从国内上家和不正规的渠道拿的货物,没有任何报关手续、也没有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这7个销售假药窝点的主要经营者都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假药”定义知多少

    也许很多人会奇怪,此案中的嫌疑人所售卖的眼药水均为国外正品,截至案发,似乎也未发现对损害人体的情况发生,为何就遭到司法机关如此严厉的打击?

    我国刑法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为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均按假药论处。文中的“代购”销售的药品没有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也没有取得进口药品批准文号,依法应以假药论处。

    从另一方面说,温度、湿度这些环境因素对药品的品质有很大影响,如果运输或者储藏过程中环境不符合保存药品的要求,那么这些药品的品质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危害人体健康。那些没有经过进口批准的药,不在国家的监督体系之内,它的质量是很难得到保障的。此外,国内合法出售的药品一般都有详细的中文使用说明,但是所谓“代购”的药品的使用说明却很少有中文的,这样一来,许多消费者并不能准确地知道使用方法,一旦使用有偏差,也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实践中,《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出了较大修改,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罪条件,也就是说,只要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是犯罪了。这也是为什么此案中代购者的行为并未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严重伤害,但主要经营者却都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原因。

    加重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打击表明了国家对老百姓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越发重视。希望借由此案,广大商户可以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出售药品一要有相关资质,二要有走正规渠道,经过中国药监局的检验和审批,进出口商品需办理好通关手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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