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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7天,GSP认证费就不用交了!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1项取消的收费中,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的有7项,包括GMP、GSP的认证费用,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药品保护费等。


在《通知》中,两部委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查阅四川以及内蒙古两地的认证收费情况,我们了解到,一般的GSP认证费用在千余元左右,取消GSP认证费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节流。


四川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包括受理申请费和审核费两部分。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GSP认证受理申请费:每个申请企业每次300元。


(二)GSP认证审核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首次认证审核费为每个企业8500元,认证后每增加一个门店收取800元;县级(市、区)以上(含县城)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审核费为每个企业2600元,县级(市、区)以下(不含县城)每个企业800元。



内蒙古

由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可收取GSP认证费(含受理申请和资料审核及2次复检),其收费标准为:


(一)对申请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和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收取现场GSP认证审核费1500元。


(二)对申请GSP认证的零售企业的GSP认证费为:旗县以下2000元,旗县所在地3000元,旗县以上5000元。


(三)对初次认证不达标的药品零售企业,限期整改后再次认证可收取复查费,标准按GSP认证费的50%收取。


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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