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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药人小心!14种情形将被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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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广西南宁市药监局印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工作,是指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征集的相关信息,将其纳入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南宁市市本级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能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红榜”管理评选标准: 

(一)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企业目标管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和责任工作体系完善,对企业诚信评选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 

(二)安全控制体系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制度和规范完备,并且得到很好的执行,企业具备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并具有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生产、储存、检验等记录真实齐全; 

(三)连续三年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获得食品药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荣誉(在有效期内)和获得食品药品安全控制、食品药品质量管理、卫生环境管理等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同等条件优先评选; 

(五)餐饮服务生产经营者还应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中连续3年达到A级。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榜”管理: 

(一)未取得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情节严重的; 

(三)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情节严重的;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 

(七)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八)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九)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 

(十)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一)拒不接受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检查的;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未依法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十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四)其他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纳入黑榜管理的情形。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黑榜”名单。 

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黑榜”名单。 

第八条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纳入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红黑榜”纳入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的日期为准。 

第九条 红榜名单以自主申报为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于每年的申报月即2月、5月、8月、11月的当月5日前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 

“红榜”公布前,在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如无异议予以公布。 

 第十条 “红榜”公布期限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红榜单位不再符合红榜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及时核实并将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书面报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红榜名单上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布期限届满信息转入数据库。 

“黑榜”公布期限届满时,将“黑榜”专栏中的信息转入数据库。 

第十一条 对拟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榜”的生产经营者,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其列入结果和提出异议的途径等内容。拟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列入结果有误的,可以在收到列入结果告知后5日内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二条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核实无误的,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被列入“黑榜”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黑榜”管理期限内,应每月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一次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 

对被列入“黑榜”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监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二)对被列为“黑榜”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未进行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议组织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不将其列入政府供应范围。 

(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办案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列入食品药品安全“红榜”的生产经营者,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示范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结合实际为其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红黑榜”在本局门户网站发布。必要时,可采取新闻媒体曝光和发布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列管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有关期限的规定指工作日。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有效期2年,自2017年6月1日起实行。

内容来源:编辑自南宁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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