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
卫生监督员在执法工作中
都会下达一份《卫生监督意见书》
那么,这份《卫生监督意见书》
到底是什么呢?
但是,基层卫生监督机构
在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过程中
却出现了一些常见错误
编号不规范
技术指导不规范
01
语言不规范
02
不具有针对性
03
不具有可操作性
责令改正不规范
01
轻视责令改正
02
责令改正内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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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当事人行使权力
责令改正是命令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属教育性质。《卫生监督意见书》应当是建议和意见,不具有可诉性,但涉案监督意见书对经营权进行强制,成了可诉的行政行为,如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当事人,责令改正内容为:“限期xx日内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或健康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对当事人未主动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卫生行政机关不能强令当事人提出申请,这会侵犯当事人的权力,是违背《行政许可法》的侵权的违法行为。因此,对此类违法行为,在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时应在说明其违法行为和所违反的法律条款后,再注明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款,最后提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健康合格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的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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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当事人购买指定产品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在部分《卫生监督意见书》上可以看到:“餐厅需增设xx牌的消毒柜2台、xx牌的灭蝇灯3个”的表述,这种表述不但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也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会使当事人误认为让其购买指定商品是卫生监督机构在从中渔利。因此,只需明确提出当事人需增设的设施或设备的名称即可,不能指明购买何种品牌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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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定责令改正期限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卫生监督员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时,只简单的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未规定具体的改正期限。从立法实践来看,责令改正和责令限期改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责令改正,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能有任何时间上的延续。而责令限期改正,做出的根据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改正,但改正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完成。因此,在对当事人做出责令限期改正时必须确定具体的改正期限,做到时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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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混淆于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概念不清,将行政处罚当作责令改正,如涉案《卫生监督意见书》把责令整改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及处以罚款等处罚手段并列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中有七个方面,但不包含“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是有区别的。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以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的目的;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
未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公章
涉案《卫生监督意见书》盖卫生监督机构的公章而未加盖卫生行政部门的本章。
根据卫生部《规范》规定,《卫生监督意见书》的作用是表明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对人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态度,发出指令性意见令其改进 ;体现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提出指导性意见,帮助管理相对人达到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因此,卫生监督机构在制作该文书时,不能将其视为内部文书而盖卫生监督机构的印章,必须加盖卫生行政部门的本章。
综上所述,卫生监督员应具备较全面的法律及专业知识,随着管理相对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日益提高,要求卫生监督员尽可能多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尽快提高自身素质,使卫生执法工作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只有这样才能在卫生执法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
来源丨卫生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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