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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药招带来的三大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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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了解到,福建省招办向部分企业下发了《福建药招违约提醒函》,主要内容大体是这样的:

一、贵企业按照我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规则,经过多轮竞价已确定为本次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企业。

二、贵企业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里完成平台点配送操作,为不影响后续履约,请于3月31日前,选择配送交以纸质件形式递交至福建药招中心监审部。如再不确定配送,影响医院用药的,将按违约处理并进行不诚信行为登记。

笔者认为,市场经济下,双方自愿买卖,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符合市场规律。既然是供方与需方的协议,合则聚,不合则散。可以说,这张《违约提醒函》,是对没有及时点配送的企业一种告诫,从理论角度上来说,一点问题没有,而且符合联合采购规则要求。但是,事实告诉我们,真相往往并不简单。

透过这张《违约提醒函》,笔者还是看到了背后的些许问题:

投标企业理解问题

根据《福建省实施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规则》规定,不能够提供进口药品代理协议价及海关口岸价的非竞争性目录内的品种,按不超过药品全国最低采购价的80%或不高于同组最低报价竞品的150%或竞争性目录有该药品同通用名品种的最高报价的130%(以上数据取低者)确定医保支付谈判参考价。

从政策角度来说,此次福建联合采购,出现了极少数药品退出市场的局面,最大的可能就是想到了竞争性目录有该药品同通用名品种的最高报价会影响自身价格,但没有料想到医保支付谈判参考价的制定是如此残酷。

因为毕竟药企不仅仅在意的是自身的实际挂网价格(在价格合适并且不对外公布的前提下,往往药企都会认可),但药企更为在意的也是医保支付价(最终公布)。如果形成了医保支付价在竞争性目录同通用名的品种影响下导致现出了“畸低”,但医保销售限价较高的剪刀差,也就意味着患者将掏出更多的费用去购买此药。

政策制定前后矛盾

根据《福建省实施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规则》及“关于《福建省实施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规则》的政策解读”这两份文件来看: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挂网价格是药品的最高采购及销售最高限价。

但从随后公布的《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精神,我们可以看到:医保最高销售限价成为了医疗机构实际对外销售的最高价格(并非具体企业的产品报价),而医院的采购价是依交易平台中企业挂网价(不对外公布)参考医保最高销售限价谈判确定。

这个政策的变化其实是相当巨大的。它从某种程度上,扰乱了药企关于实际挂网价格的定义。若是严格依据采购文件,药企品规省级挂网后,价格即为医疗机构最高销售价格。但是由于福建从打击“奇型怪剂”的角度,按照“四通用”原则对医保最高销售限价进行了重新定义,导致部分产品实际挂网价格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出现了倒挂。

同时,依据后续相关医保支付价格的官方标准,医保目录中的非基本药物中药注射剂在福建将不再获得医保支付。既然列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就应当享受国家医保目录相关规定。福建一没有对非基药中药注射剂进行省级医保调整,二没有执行相关报销要求,直接来了一个十三不靠:可以在福建销售,但不能报销。

政策的变化,令人的确无所适从。

中选前是否少了一道公示程序

如果,在正式公布医保最高限价及支付价的前期,福建药招官方开展一次公示,相信一定会有为数不少的企业恍然大悟,要求申诉或撤标。但福建药招在三次报价后,并没有进行公示,而是直接进行了公布,导致部分企业感觉像被“摆了一刀”,“稀里糊涂地投”,“不明不白地中”,最终“心有不甘地想撤却又撤不了”。

必须要说,福建取消了公示直接公布,强硬地进行“医保支付价格+医保最高销售限价+企业实际挂网价格”三价管控,象征意义更大一些。毕竟,价格具有实时调整弹性的节奏,用价格调整市场需要由供需双方来商议决定。

一张福建药招违约提醒函,疑窦丛生的背后,困惑何时能去?这正是:

海畔尖山似剑芒,秋来处处割愁肠。

若为化作身千亿,散向峰头望故乡。

内容来源:医药地方台(yiyaoguanchajia)

作者:山东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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