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明确传染病防治管理职能部门,加强传染病诊疗、转诊、信息报送等相关法定职能的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提高对传染病的识别和初筛初诊能力,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防范医源性传播。
通知提出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综合(专科)医院等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分工和工作环节的衔接机制,探索完善传染病综合管理服务模式。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明确传染病防治管理职能部门,加强传染病诊疗、转诊、信息报送等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定职能的组织管理。
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要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开展传染病的诊断治疗,不断提高规范化诊治水平。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传染病确诊检测、疫情监测和信息分析报告、疫情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转诊追踪、重点人群的防治和健康教育,组织落实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等工作。
通知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控制传染病医源性传播。
加强发热门诊、腹泻门诊、急诊、输血科、手术室、注射室、医学检验实验室等传染病传播风险较高部门的管理,做到区域划分明确,布局流程合理,防护设施完善。
规范医疗场所环境清洁和可复用医疗器械管理,严格落实标准预防和无菌操作规程,规范手术、内镜检查、注射、采血等侵入性操作管理。
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防范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和传播传染病的风险。
通知强调
医疗机构要依法落实医源性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首诊负责制原则,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医疗机构要结合临床工作需要,对传染病患者、感染者、拟实施手术患者、泌尿生殖科患者等重点人群及患有基础性疾病的易感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沟通。
内容来源: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健康四川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