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车祸有人受伤,商场里老人晕倒,飞机上乘客突然生病……如果碰到这样的情况,我们要不要出手相助?会不会反而惹祸上身?
《圣经·路加福音》第十章25-37节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打劫致伤后丢弃在路边,有人经过,但是不闻不问, 只有一个撒马利亚人,不顾种族和宗教隔阂,施以援手。“善良的撒马利亚人”也因此而得名。
为了鼓励过路人在紧急情况下对伤病者施以救助,并在救助时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法律追究或民事起诉,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德国,爱尔兰,以色列,英国,以及中国一些城市都制定了相应的“善良撒玛利亚人法规”(Good Samaritan Laws)。
我们着重看看美国的“善良撒玛利亚人法规”(以下简称为“法规”)。这个法规为那些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为受伤,生病,或身处险境的人提供合理急救的无偿志愿者提供了法律保护, 以免除这些无偿志愿者的后顾之忧。
在美国,自从1959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发了第一部法规,其它的49个州也都相继制定并实施了类似的法规。虽然美国各州的法规在某些细节上会有不同,但有几个基本的共同点和总则:
路过伤病者的人们并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必须去救援,"善良撒马利亚人法规" 的初衷是鼓励人们在突发状况下伸出援手救助伤病人士。因此,该法规保护的是主动自愿提供救助的人。
一般情况下,志愿者只需要提供最基本和必要的援助,并拨打急救电话,而且要等到专业救援到达后才能离开。
绝大多数州颁发的法规适用于任何无偿志愿者。只有康涅狄格州、伊利诺斯州、肯塔基州、密歇根州,和密苏里州,这五个州的法规明确规定,除了特定的例外情况,无偿志愿者必须是受过医护专业培训的人士,如医生,护士等,才受该州特定的法规保护 。
“善良撒马利亚人法规”只保护那些自愿为伤病人士提供无偿救助的人。 如果救助是在职责范围内或者是出于回报而提供的,就不受该法规保护。
例如, 在Home StarBank and Financial Services vs Emergency Care and Health Organization, LTD. (6 N.E. 3d 128,379 Ill. Dec.51,2014 IL 115526, 2014 Illinois) 医案中, 伊利诺斯最高法院裁定:急诊室医生在医院回应急救呼叫"Code Blue", 赶到重症监护室为患者插管治疗的行为不属于“自愿无偿”的行为,即便这位医生并没有收费。
在此案中,被告Murphy医生所提供的救助是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所以不受法规的保护。当然,该法规并不是把所有医护人员在医院内提供的紧急救助都排除在外,但是,只有满足自愿和无偿这两个条件的救助行为才受法规保护和免责(see also Chauvs Riddle, 254S. W. 3d 453, 2008 Texas)。
再举一个例子,某人A在探视住院的朋友时突然晕倒,B医生自愿救助了A,但是事后却给被救者A寄去了账单。这样的救助虽然是职责之外的自愿的救助,却不是无偿的。 如果被救助者A有任何因B医生的救助行为而导致的伤害,是可以起诉B医生的。 B医生的有偿救助行为不受法规的保护。
“善良撒马利亚人法规”保护无偿志愿者在突发紧急状况下提供急救措施。绝大多数州颁发的法规包括出于对他人安全和健康考虑而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救助,不要求急救措施必须具有“医疗救助”性,如“急救医疗护理”和“保健护理”等。 但是,爱达荷州、北卡罗来纳州、俄克拉何马州,和俄勒冈州,这四个州的法规却规定急救措施必须是“医疗救助”。
“善良撒马利亚人法规”中所说的“ 紧急”是指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或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紧急状况。
例如,在Carter vs Reese (N.E.3d2016,2016 WL 4549025, Ohio) 一案中,Carter的腿被意外地夹住,无法自拔,需要立即救助。因此,Carter当时的状况属于“紧急”状况;Reese在这样的紧急状况下,主动上前,当即对Carter采取了救助措施,符合法规中所说的“在紧急状态下实施救援”。虽然Reese的救助不成功,而且似乎帮了倒忙,导致Carter最终失去了受伤的腿,但是,因为Reese的救助不涉嫌故意/恶意或草率不当行为,俄亥俄州上诉法院裁定Reese受法规保护,免除其民事损害责任。
如果不是在紧急突发状况时提供援助,就不受法规保护。但是,如果是为非营利组织或政府提供无偿自愿的服务,该志愿者有可能会受到联邦或州“志愿者保护法令”(Federal or State Volunteer Protection Act) 的保护(该法令不同于“善良撒马利亚人法规”,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在突发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往往不可行也不是必须的。我们会有另一篇文章专门讲知情同意。
不少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飞机正要起飞或者在飞行途中,突然听到飞机乘务人员广播:“飞机上有没有医生?请到……有人需要帮助“。前年出差途中我也碰到过。那么,飞机上的紧急救助跟地面上有什么不同吗?我们来看看美国航空医疗救助法规。
基于“善良撒马利亚人法规”,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在1998年制定了航空医疗救助法规,确定: 在飞机上发生紧急情况时, 志愿提供救助的医护人员享有免责权。根据该航空医疗救助法规,“如果医护人员在飞机航行当中[对病人或受伤人员]采取或试图采取紧急医护救助,医护人员在联邦或州的民事法庭因医护不当或过失疏忽而被起诉讼时应当免责,除非该医护人员,在提供紧急医护救助时,犯有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职等不当行为”。
这个航空医疗救助法规,顾名思义,是针对医疗救助的,所以只有具备医护资格的人才能施救。根据该联邦法规,医护人员是指在美国任何州持有医护执照,或其它等同资质可以提供医疗服务的人,包括医生、护士、医生助理、护理人员,以及急救医务人员。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还建议航空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实施救人作为医护人员的凭证后, 才能许可救助。
另外,美国飞机上的紧急医护救助也还是基于自愿无偿的原则。没有律法要求作为乘客的医护人员必须提供医疗救护,但是,鼓励医护人员伸出援手。出于感激和鼓励,机组人员经常会提供一些小礼物给自愿施救的医生,哪怕仅仅是站出来愿意提供帮助的医生。比如我的那次经历,排在第一位的医生已经妥善处理好病人,排在第二的医生和我只是站边上看看。但是机组人员为了表达谢意,我们三个都得到了一个头等舱乘客才有的免费的小礼包。
收了礼物还是不是无偿救助呢?
本身就是免费的小礼包这样的东西应该不算有偿。但是,有的医生朋友收到过一瓶红酒,还有的机组人员给医生提供免费升舱,或者是下一次飞行的免费升舱服务。这些,算不算报酬?
对医生朋友的小小建议:多年的教育, 对这些事我们都有基本的常识,在诊所或医院不会接受的礼物,在飞机上也不要接受。不论是来自机组人员还是病人的礼物,如果接受了,切记,一定要讲清楚:你接受的礼物,不是你为病人提供救助的报酬。这点,不仅仅是人道主义或者高尚与否,更是免除不必要的诉讼。
飞机上往往没有完善的医疗设施,而且病人病史不详,再者,突发病情往往不是医生自己的专业。所以,医生能做的也比较有限,通常是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现有条件,稳定病情,联系地面专业医疗救助。只有无偿自愿的救助才受“善良撒马利亚人法规”保护,一旦收受报酬,就有可能从“无偿”变为“有偿”而不再受该法规保护。
2006年南京彭宇案其实就是一个有关路人救助的案件。这个案件中法官的裁决,对社会和人心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
据我们了解,目前中国大陆还没有全国性的“善良撒马利亚人法规”,但是部分地区已经出台类似的法规。
2013年8月1日深圳市颁布实施了中国第一台“善良撒马利亚人法规”。
2016年11月1日上海市也颁布实施了类似的法规。
至于这些法规在民众中的认知度和执行效果如何,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
总之,存善良之心,主动救助他人但也要知道如何保护自己。
在美国,有了“善良撒马利亚人法规”以及“美国航空医疗救助法规”的保护,人们在紧急状况下,伸出援手无偿救助他人时就少了很多后顾之忧。
中华文明里是有鼓励行善和救助的传统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悬壶济世”等等。如今,鼓励人们保留或重拾传统美德的同时,我们更需要法律对这些善行的免责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