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本月起正式施行,与此同时,原卫生部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废止。时隔18年,新版《办法》更新了哪些内容,有哪些变化与你我相关呢?
变化
一
不予注册的情形由六项增加为八项
《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其中第(六)、(七)项均为新增的不予注册情形。
变化
二
注销医师执业注册的情形由八项增加为十一项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其中第(五)、(九)、(十)项为新增的注销注册情形。
变化
三
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全面推开
《办法》在第七条中,将医师执业地点的解释由过去的“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修改为“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变化
四
医师多点执业有法可依
《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即可。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同时第十七条规定,“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变化
五
医师注册管理实现电子化、网络化
《办法》删除了原办法第十七条“变更执业注册申请时需到原注册部门变更‘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规定,实现执业编码唯一制,优化医师注册管理。
《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通过网上“一站式”注册服务,以信息化手段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间,优化注册流程,有效提高行政审批办理效率,方便医师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确立公开和查询制度,既加强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又便于社会公众自主选择医疗服务,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无证行医现象。
来源:医疗圈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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