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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发布《深圳市卫计委承诺纠正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和议论。
但事实上,对于此次深圳市GPO的事件的来龙去脉,却并没有多少人了解。另外,在国家发改委的“一纸公文”之下,尽管业界也有诸多猜测,但到底目前的情况如何,其实也没有一个“靠谱”的说法。
那么,到底此次国家发改委发文的原因是什么?事件的经过又是怎样的?未来深圳乃至整个广东的药品采购是否会大变样?
是结束,而不是开始
如果说2016年药品采购最受关注的事件,无疑是GPO开始试点,这一在美国已经走过100多年历史的药品采购模式,终于在医改攻坚期走进了中国医药行业。
上海和深圳,成为我国率先试点和探索GPO的两个城市。其中,深圳因公开遴选出非官方背景的全药网作为GPO采购组织和其承诺30%的降价幅度,从一开始就受到关注和争议。
据消息人士透露,自2016年8月16日全药网被遴选为深圳GPO组织开始进行药品采购,部分药企和行业协会认为深圳GPO试点存在不合理之处,向地方及国家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因此,早在2016年底,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对深圳市卫计委推行GPO改革试点进行调查,同时对全药网的组织、运作、管理以及药品采购规则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了解。
从国家发改委的发文,可以看出深圳GPO在试点和探索初期确实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但是,业界对于此次事件的解读存在一定的误解。有不少观点认为,在国家发改委的“一纸公文”之下,深圳GPO的推进将会受阻,全药网的运作也将出现调整,而深圳的药品采购或将出现大变。
其实,从发改委文件以及目前深圳GPO的进展来看,透露出来的信号并不是深圳GPO将开始调整,而是已经基本调整完成。
首先是三个应对措施。对于国家发改委提出的“只允许一家集团采购组织提供药品集团采购服务,限定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全药网药业提供的服务和限定药品配送企业由全药网药业指定”三个问题,深圳市卫计委给出了“确保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自主权、确保选择药品配送企业自主权、确保药品生产企业自主权”三个措施。
从三个措施来看,基本一一对应了国家发改委提出的质疑,深圳市卫计委给出的答案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否则无法给国家发改委一个“满意的交代”。这也说明,深圳市卫计委对于GPO试点过程中的这些问题,在国家发改委调查期间,其实已经在进行“修正”。
其次是深圳GPO整改已经完成。从深圳市卫计委的相关动作来看,三个措施呈现的是整改结果。如配送企业的选择问题,2017年2月17日,深圳市卫计委出台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配送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药企可从入围配送企业中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公立医院依照一品规选择一家配送企业的原则,从其中选择配送企业确立委托关系。从时间上来看,深圳市卫计委对于药品配送选择权的调整到今天已经过去了近两个月,早就整改结束。
对于限定公立医院、药企使用全药网的服务问题,有行业人士指出,其实在深圳市卫计委出台的GPO相关政策和全药网发布的采购方案中,都没有明文规定只能通过全药网进行采购,省平台与全药网其实都承担了采购功能,两者是平行的。不过,由于深圳GPO与广东省药品采购平台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导致业界都认为全药网是“唯一通道”。
在面对国家发改委的质疑,深圳市卫计委此次也明确指出“允许公立医院自主选择委托现有集团采购组织或在广东省平台采购”,“允许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现有集团采购组织或其他采购平台向深圳市公立医院销售目录内药品”,如此一来,所谓的“垄断”其实已经不存在,但具体运作会如何,还需要在试点过程中观察和检验。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GPO试点的公立医院有25家,且均与全药网签订了委托合同,虽然有省平台和全药网两条采购通道,但会优先选择全药网。在此背景下,对于进入这些医院市场的药企来说,其也必定要优先选择全药网这一通路。
另外,去年深圳卫计委公开遴选GPO组织过程中,其实有不少于4家药品经营企业报名参与,但由于深圳市卫计委对于GPO试点非常重视,遴选要求也非常高,必须达到包括自建互联网药品交易平台等四项条件,这些报名参与的企业中只有全药网1家符合。由此看来,要想更多的组织参与到深圳GPO,从长远看是可行的,也符合趋势,但短期内恐怕难以实现。
因此,在去年国家发改委调查期间,深圳市卫计委已经在着手调整,而全药网的药品采购工作也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目前采购已经基本接近尾声,即将上线交易。“此次国家发改委发文,并不是意味着深圳GPO从现在开始进行整改,而是标志着此次事件已经‘结束’,所以大可不必担心接下来深圳乃至广东药品采购会出现大变样。”有行业专家分析,未来深圳GPO会如何推进,目前尚没有相关消息,不过在试点期间,估计不会有太大的调整。
GPO推进是大势所趋
近年来,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饱受争议,不仅业界争议不断,每年两会期间有不少代表委员甚至直接呼吁取消现行药品招标,而GPO被认为是可探索的方向和路径。
由于GPO在中国尚处于新生的萌芽阶段,在探索过程中必然会存在许多有不完善的地方,无论是上海GPO还是深圳GPO,试点过程中都充满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GPO的试点与探索,对于药品采购来说是一个颠覆性的改革,而改革注定是要“流血”的。这些来自于各方的声音,其中自然是有真正的“忧国忧民者”,但也存在不少“利益代言人”。
但不管如何,对GPO的探索,是一种应该去支持的创新与突破。任何一个新生事物特别是涉及到各方利益问题的改革,都必然会经历阵痛后才能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上海与深圳的GPO探索同样如此。如同当年双信封模式,也是在争议之中走向完善、走向全国。这种完善,需要各方声音,也需要时间,更需要支持。特别是目前GPO还处于试点阶段,更是需要在摸索中去完善。
需要认清的一点是,试点和探索GPO的城市将会越来越多。上个月,中山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官网挂出《遴选结果公告》,指出中山市公立医疗机构透明药品耗材试剂交易配送平台(THL平台)及医改项目遴选工作已完成。
业界认为,中山市释放出的信号,正是要进行药品耗材试剂GPO采购。更为重要的是,在上海与深圳之后,是否还有更多的城市走上GPO这条路,中山市已经给出了一个答案,而三明联合限价采购联盟目前的推行也在快马加鞭。因此,虽然目前还无法断言GPO会成为未来我国药品采购的主流模式,但药企一定要提前做好迎接的准备。另外,在限价、议价已经成为药品采购中的一种常态之下,GPO带来的是告别药品采购行政主导降价,真正实现市场化运作、价格谈判和带量采购。
随着我国对GPO的不断探索,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会有更多的地方开始尝试GPO模式,也会出现更多的GPO组织,这既是药品采购内在的需求,也是中国医改的趋势所在。
深圳GPO带来的思考
发改委的“一纸公文”,将深圳GPO再次推到了风口浪尖。
从试点开始,深圳GPO就选择了一条备受争议的道路。众所周知,现行药品集中采购受到诟病的一个核心,就是行政化主导。深圳GPO通过公开遴选出民营企业全药网作为GPO组织,全面放权,深圳市卫计委只负责规则制定、监督和最终把关,显然这是从顶层设计上就想要解决“政府主导”这一问题,不可谓不大胆。但在这背后,其实恰恰说明了深圳的决心与信心,想要真正实现“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新的药品采购模式。
一位深圳医改专家说的话,或许值得深思。他指出,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推行了这么多年,药品虚高价格一直降不下来,很多药品的中标价甚至比外面零售药店的价格还高,腐败也没有得到遏制,证明所谓的集中采购是失败的,但没有人,没有部门出来承担责任,还振振有词的说走了程序,是公平公正的招标,这就是现状。如果不对原来的集中采购进行改革,换一种思维,药价虚高永远降不下来。深圳作为医改的试点城市,就应该让深圳先行先试,突破某些条条框框的限制,要建立容错机制,改革才有可能成功。而改革触犯了众多利益集团的利益,如果政府不予以支持,改革就无法成功。
事实上,对于深圳GPO的试点和探索,不仅业界关注,法律界同样非常重视。不少法律机构和协会,甚至将深圳GPO作为一个案例来进行讨论,而讨论的焦点之一,正是深圳市卫计委遴选GPO组织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行政性垄断。
据一位参与讨论的法律专家透露,法律界多次讨论的结论其实是比较乐观的:第一,从权力依据看,深圳市卫计委实施遴选GPO组织为医药采购改革的一部分,又是依据7号文、70号文的改革措施,权力及其行为有其相应的政策法律依据;第二,从目的和必要看,降低虚高的药价是出发点,在深圳设立GPO组织,是实施医院带量采购、量增价降的必要前提,符合行政行为的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第三,从竞争状况和竞争约束来看,医院可以通过GPO和省平台采购,仍然存在竞争;第四,从效果来看,平均降低药价30%的效果使消费者分享改革所带来的利益。
不过,也有法律专业人士指出,深圳GPO有必要继续推进,但试点和探索中相关政府部门有必要设置严格的准入标准,公平、公开地遴选GPO组织,同时应当注意防范平台运行中可能存在的垄断法律风险,加强对平台运行的多方位监管。对于国家发改委来说,其认定深圳GPO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自然有其依据。但国家发改委的通告中也指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证明,药品集团采购模式能够有效降低药品采购价格,节省医疗开支,减轻患者负担。
国家发改委认为发挥GPO模式的作用,关键之一是公平竞争。深圳市卫计委也承诺在试点期内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文件,使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集团采购组织进入相关市场,推进药品集团采购模式的规范有序发展。但是,尽管未来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城市试点GPO,但要想在试点期间像美国一样实现GPO组织的“百花齐放”,显然还很遥远,毕竟建立一个真正的GPO组织并非易事,只有边摸索边完善,敢于试错和容错,才有可能真正达到理想的目标。
内容来源:医药地方台(yiyaoguanchajia)
作者:卢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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