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
由西安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办,市妇幼保健院承办的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培训班于2017年4月8日在陕西省军区招待所开班。
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西安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出席。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对提高托幼机构卫生安全工作、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做了具体部署。
托幼机构不得接受家长委托喂药是散装胶囊、片剂或自行熬制的中药。
三部门联合实施新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适用于西安市辖区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 要求托幼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保健室或者卫生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参加校验。保健室的配置应当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设有保健室的托幼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儿童外伤应急处理、包扎、消毒、外用止血药等用品,不得配备处方类药品及制剂。同时,不得接受家长委托用药。设有卫生室的托幼机构可接受家长委托给孩子用药,但必须由家长提供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诊断、医嘱,所带药品须有定型包装,对所接受的药品做好交接、服用登记,并履行签字手续。家长委托药品是散装胶囊、片剂或自行熬制的中药的,托幼机构不得接受。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或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未严格按照国家《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等。
会上对《西安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标准卫生综合评估标准进行了详细解读。培训分别从托幼机构食品安全、膳食营养与管理、传染病的预防与消毒等六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讲解。
西安市卫计委副主任薛林莉最后做了重要讲话,希望大家高度重视托幼机构儿童保健工作;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共同发力,夯实部门责任;要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落实。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对提高托幼机构卫生安全工作、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做了具体部署。
市级妇幼、疾控、卫生监督机构;区县卫计、妇幼、疾控、卫生监督;区县教育、食药监系统;市直管幼儿园的领导与主要负责人共计240余人参加此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