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根据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要求,将二甲双胍格列吡嗪片(II)(片剂)、罗红霉素氨溴索片(片剂)、聚卡波非钙片(片剂)、佐米曲普坦鼻喷雾剂(喷剂)、溴芬酸钠滴眼液(滴剂)、美他多辛注射液(注射剂)、聚乙二醇化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注射剂)、色甘萘甲那敏鼻喷雾剂(气雾剂)、参枝苓口服液(液剂)、富马酸氯马斯汀注射液(注射剂)等10种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适用于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本次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增药品,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进行管理,执行乙类药品支付标准,参保职工个人自负5%,参保城乡居民个人自负20%。
我市将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把新增药品及时纳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做好维护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支付标准,规范用药;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监管,严格医疗费用审核,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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