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一份由由太原市医改办、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卫计委、药监局、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知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可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单位,不得委托科技公司、咨询公司等非药品生产企业在我市推广销售药品,不得向这类企业支付费用、变相”洗钱”和增加药品销售环节。就是这则未经任何官方证实的消息,让某知名公众号惊呼医药销售外包(CSO)模式被严令叫停,业内一片哗然,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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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向太原当地的业内人士求证该试行细则的真实性,得到的答复是没有接到任何官方通知也没看到任何官方发布这个东西,太原本地科技信息公司、咨询服务公司一切业务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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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通过网络输入“关于印发《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检索,结果一无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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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中国。太原”、“太原经济信息网”、“山西卫生信息网”检索,依旧一无所获。
述信息表明:这是一份无法辨别真伪的消息。这就奇怪了,怎么会这样呢?无风不起浪,存在有有存在的理由,也许是内部文件流出也未置可否。
小编本着“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祖训,无论消息真伪,在咨询过法律界人士的情况下,仅就这份“通知”所描述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可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单位,不得委托科技公司、咨询公司等非药品生产企业在我市推广销售药品,不得向这类企业支付费用、变相”洗钱”和增加药品销售环节”文字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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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可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单位,不得委托科技公司、咨询公司等非药品生产企业在我市推广销售药品”,这段话描述本身就有问题:商业公司也是“非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不能委托其推广销售?这还谈什么“两票制”,这不是直接“一票制”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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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委托科技公司、咨询公司等非药品生产企业在我市推广销售药品”,“科技公司、咨询公司”本就不销售药品,这点路人皆知,重申一遍有意思吗?从法律层面讲,企业是与政府处于平等地位的法律主体,政府所有行政行为均需有法律依据方可作为,凭什么插手微观的经营活动?(政府与企业之间,在行政管理领域,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市场商业领域,系平等的市场主体。如今系法治社会,无论在行政领域还是在商业领域,作为政府还是企业,其行为均需符合法律规定。作为行政管理者的政府,从事具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有法律依据方可作为,不得任意插手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相反对企业而言, “法无禁止即可为”,药品推广服务与药品销售性质完全不同,并无特定资质准入法规规制,哪条哪款法律“禁止科技公司、咨询公司从事推广服务”?堂而皇之的几大部门联合下文,其依据何在?红头文件下习惯了是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只是一句空话?如此滥用行政权力,一而再二三的干扰插手正常经营活动,有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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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CSO企业,在业务真实、依法纳税的背景下所从事的学术推广和技术咨询,是药品销售的伴随服务部分,要么药厂自己做,要么委托CSO做,何来“增加销售环节”之说?
二个“不得”,典型的“有罪推定”。将推广服务和支付费用与“洗钱”划等号一并处之,依据何在?证据何在?现在已经不是宁可枉杀也不枉纵的人治时代了,部分企业和人员的违法事实,凭什么就扩大为整个CSO服务行业的违法标签?未经确认违法事实存在的情况下,预判或推论“洗钱或变相洗钱”限制正常市场经营活动才是违法行政。政府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吗?
CSO模式到底是什么?是通知中描述的样子吗?
真正的CSO模式只是服务于药品销售外的“学术推广、技术咨询服务”服务外包,并非简单的开票收钱,其所涵盖的内容涉及合规的方方面面,其既不参与药品的销售也不参与药品的供应,这里“推广销售药品”是CSO模式吗?在没有搞清楚什么是CSO模式的情况下,言之凿凿的说“CSO模式被严令叫停”是博人眼球还是自作聪明?有意思吗?
国际通用模式
国际CSO增长率18.6%/发展
小编相信无论科技公司还是咨询公司,一旦与生产企业签订药品销售外的服务外包合同,并依据合同提供真实合规的“学术推广、技术咨询”服务,并依服务协议或合同约定纳税、开具服务发票,收取服务费用,完全没有问题!有关方面最终也不会允许如此不严谨的红头文件出现。
结束语
对政府而言,凡是未经法律授权的,均不得为之;而对人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人民都可为之。这是法治原则的另一层涵义。实际上,这也就是罪刑法定和处罚法定原则的另一种提法。
这是人民自由和自身安全感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必须有充分的自由,否则就不是市场经济了。有了这一原则,人们才敢于放心大胆去做一切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才能充分调动人们的创造力和积极性,整个国家也才能富有活力。
编辑:s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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