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往年的对象享受财政补助,要求如下:
一、补助对象户籍要求:
户籍制度改革前,具有泰顺户籍,且为农业户口或符合《关于明确泰顺县“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泰政办〔2009〕51号)明确的6种对象:
1、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农村居民进入县政府驻地镇以及县以下建制镇落户转为城镇民的;
2、农村居民在上述区域内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
3、在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
4、由于国家行为移民到大中城市转为城镇居民的;
5、由于就读大中专等院校、兵役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现回到农村未就业的;
6、场粮(农场、林场、茶场)人员无社会保障待遇的。
二、补助年龄要求:
(1)新参保对象:女 40周--49周(1967年-1976年) 男 45周——59周(1957年-1971年);
(2)转保对象:女 40周——55周(1961年—1976年) 男45周——60周(1956年—1971年);
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当年应保未保的,从向卫生和计生部门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当年5月份开始给予财政补助,补助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为止。
三、生育现状:其最小子女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下同)生育,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享受财政补助,并符合补助年限及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只生育一个孩子或合法收养一个孩子或现存一个孩子,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现存两个女孩;
3、合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又怀孕生育一个女孩;
4、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只有两个女孩;
5、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财政补助:
1、未婚单亲收养的;
2、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3、已参加所在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社会团体,含临时工)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4、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5、夫妻中有一人已享受70%养老保险补助,自愿放弃的一方;
6、原已审核通过享受财政补助,后因本人放弃或其他原因退出的。
四、注意事项:
1、2016年补办对象申请表申请时间和村委会盖章时间必须写八月份;
2、2016年补办对象材料上报时间截止9月16日;
3、新参保对象先自行前往社保局参保然后再来仕阳镇计生办办理转保
4、申请表一式两份,仕阳镇参保咨询电话0577-59280935。
五、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家庭申请养老保险材料清单: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带原件);
2、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一份)(带原件);
3、独生子女证或双女户优惠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
4、生殖健康服务证和再生育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如果属于早婚早育、符合未批等程序性违法生育对象需咨询仕阳镇计生办,超生与非法收养等实体性违法生育对象不得参保)。
5、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
6、夫妻及子女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带原件);
7、符合泰政办[2009]51号文件的6种对象要有公安出具的证明;
8、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带原件);
9、1992年4月后收养的要有收养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
10、死亡的要有公安出具的证明;
11、信用社卡、存折(复印件一份)
12、本人照片2张。
六、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的缴费标准按我县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年度缴费标准执行。独女家庭夫妻双方参保的保险费用由政府补助50%、个人负担50%;独男、双女家庭夫妻双方参保的保险费用由政府补助40%、个人负担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