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医保就医诊疗信息公示制度。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定期公开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医师(药师)、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引导参保人员选择就医。按照上述规定,市医疗保险研究会组织专家整理分析了2015年二、三级公立医院职工医保参保患者住院发生冠心病(不含急性心肌梗死)病种费用情况运行数据,现予公示,并就公示信息说明如下:
公示数据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患有指定疾病的城镇职工参保患者,在二三级公立医院住院并按指定治疗方式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数据。不包括病种收治例数少于10例的医院数据。
各医疗机构各病种医疗费用数据,按照次均住院费用降序排列。
(一)出院人次,是指参保患者在各医院接受病种诊治并出院的人次数合计。用于反映各医院服务住院患者的数量。
(二)次均住院医疗费金额是指,参保患者在各医院接受病种诊治所发生医疗费用的平均值。用于反映各医院住院患者的医疗费用水平。
(三)医院按照患者全自费收取的金额是指,参保患者在各医院接受病种诊治所发生医疗费用中,由医院按照患者全自费收取的医疗费用的平均值。用于反映医院诊疗和用药合理性及患者看病就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