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家新版医保目录出台后,目录执行的相关配套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今天(4月18日),人社部方面又有了最新的消息——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有关意见建议的通知》,对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日期截止2017年5月30日。
为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适应临床用药实际需求并支持促进医药技术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拟会同有关部门于今年研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相关政策,逐步建立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对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建议。欢迎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请重点围绕下列问题提出观点并说明理由。
一、动态调整医保药品目录时如何平衡兼顾临床需求、支持创新与医保基金承受能力。
二、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的范围,新批准的药品、专利药、非独家品种、目录外已上市品种应分别采取怎样的办法和规则。
三、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中如何实现各方诉求充分表达,如何充分运用药物经济学等评价手段,怎样运用客观数据支持专家评审机制。
四、医保药品目录的谈判准入机制怎样建立,谈判结果的有效周期如何确定,如何与支付标准相衔接。
五、如何实现药品注册审批、生产流通、临床应用、医保支付等环节的有效衔接。
六、如何建立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的退出机制。
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17年5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dmimohrss@163.com,我们将组织有关研究机构和专家认真研究借鉴。
感谢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4月18日
可以说,常态化、动态化的医保用药准入退出机制,是新版医保目录的一大亮点。
从业内专家在接受《医药观察家》报采访时谈及的观点就可看出,对于动态调整机制,大家都保持肯定的态度,只是,以动态调整的方式和手段,到底是否能够达到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目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等等才是最为关键的。
安徽医药联盟会长 沈明:
首先肯定常态化、动态化调整目录是一个积极的尝试。毕竟临床用药的不断变化,最新的治疗手段、治疗方法和新药的出现等等。但往往好的目的不一定能够实现。前提是这个常态化、动态化的调整的标准和规则如何定义尚不明确。所以我建议,一是要明确以临床路径为指引,必须鼓励药品创新,拿了国家一类新药批文,可以直接进入医保增补目录。二是保证原则性的公平公正,减少人为操作。
武汉哈瑞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卢传勇:
人社部提到的建立常态化、动态化的医保用药准入机制,我认为对于医药产业来说,属于利好。这样一来,有利于解决企业创新上市药品的市场准入问题,不用再等到“青丝变白发了”。
在建立动态机制中应该从国家医药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及结合国家现行政策要求、国家健康战略层面的体系进行制度、标准的科学设计与规划,要充分运用医保目录、医保支付标准的杠杆作用,来鼓励企业创新研发、降低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问题,比如:及时纳入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通过国际欧美市场认证的药品;充分关注药品临床急需与必需的问题、药品安全性问题、用药的药物经济学评价性问题,通过国家医保竞争性谈判、临床医生、药师以及医保管理专家评审的机制实现。
医药观察家报特约观察家、行业资深营销专家 王亮:
临床用药由于受到环境、气候、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动态影响,其用药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变化调整的过程。而近年来国家大力提倡和积极支持药企的产品研发工作,新药研发和上市的周期明显缩短,这些因素都使得临床的用药习惯和需求也是不断变化。按照之前的五年调整的周期已经不能满足临床和社会需求,所以人社部此次建立的常态化、动态化的医保用药准入调整机制还是很有必要的。
只是,还需要在标准上明确调整的硬性和软性条款,如超过多少家的甲级以上医院的共同需求样本或发生重特大疾病疫情的特殊情况等。同时,还需要做好对各省医保增补目录的动态监控,从实际发生的临床用药数量及产品疗效等方面来不断优化目录,来真正实现有效治病,安全治病,保障治病的最终目的!
来源:医药观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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