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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再生育审批的情形

什么样的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呢?高疃镇计划生育宣教中心为您详细解答。

根据2016年1月22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在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在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在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由于生育证办理条件多样,所需证件和证明也各不相同,如您需要办理,请咨询高疃镇计划生育宣教中心0535-6452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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