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待遇详解 ┃ 福州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待遇规定
答:(1)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不含大学生):在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大病发生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超过统计部门上一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13年度为32265元,自2015年1-12月执行),10万元以内给予50%的补偿。(2)大学生大病保险:在医保目录内的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参保年度内超过统计部门上一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年度为32265元,自2015年1-12月执行)部分,分段补助:5万元(含)以内的,支付比例为60%;5-15万元(含)的,支付比例为70%;15-25万元(限患恶性肿瘤或白血病),支付比例为80%。答: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在医院门诊治疗产生符合医保目录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5%,全年赔偿限额为5000元。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烧伤,根据伤残程度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赔付金额为1.5万元;导致身故,赔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5万元。
来源: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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