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保障范围不同。意外伤害险主要保障意外伤害风险,重点保障参保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给付,并对意外伤残和意外死亡者提供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则主要对参保人员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属于意外伤害险给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同时治疗意外伤害和疾病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险给付,疾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其中,经诊断由癫痫发作、精神病发作、病理性骨折或脑卒中四种突发疾病造成身体伤害的,所发生医疗费用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1)意外医疗。参保人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2)意外伤残。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2万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2.5万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3万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3.5万元。
(3)意外身故。参保人意外伤害死亡的,按照201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标准,对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给付。
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参保学生儿童在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后,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继续享受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并向原参保学校所属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所需资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2)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
(3)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
(4)在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
经有关部门认定由第三人承担部分责任的,应由参保人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附加险资金按规定给付。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意外伤害附加险资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受托商业保险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定继承人主观故意造成参保人死亡、伤残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意外伤残或死亡给付的,意外伤害附加险资金不再给付。
对于意外伤害或意外伤残的情况,应在5日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到受理网点现场办理等方式报案;对于参保人员意外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相关人员需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
学生儿童参保人员报案,可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3,其他参保人员报案,可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6。
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需要门诊、住院治疗的,应持社会保障卡,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具体名单可通过拨打12333咨询电话查询。就医时,由参保人个人垫付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按照意外伤害险相关规定,申报意外伤害险待遇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