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9 重庆党员教育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党建头条
作者:刘辉
开车上路,即便是老司机, 交通违法也在所难免。 那么党员干部如果有交通违法行为, 需要给予党纪处分吗? 来看党纪条例怎么说—— 对上诉四个案例的处理,在执纪实践中均出现了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处理参考意见 党员干部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是执纪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以上四个案例基本体现了党员干部交通违法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进行党纪处分的主要情形。我们分别同意分歧意见中的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一般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红脸出汗” 《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这条规定的违纪行为是党员违法《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这里必不可少的要件是需要达到“影响党的形象或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这个后果要件标准,需要在个案中具体把握。如党员驾驶机动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以普通公民身份接受行政处理,且没有造成影响党的形象或者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就没有必要再给予党纪处分。按照《党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党内监督条例》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党组织可以对党员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通过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使其“红红脸、出出汗”。案例一种,周某闯红灯和违法停放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均依法接受处理,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党组织可对周某给予批评教育而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 二、交通违法行为不涉及犯罪但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党员的交通违法行为不涉及犯罪,但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依据公安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交通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经过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例如,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等等。 案例二中,王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公安机关罚款和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给予交通违法不涉及犯罪的党员党纪处分时,除了依据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外,还应当到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纪检机关作出党纪处分的重要依据,但绝不是唯一依据。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司法机关的生效刑事判决书相比,不是终局性裁判,如果被处罚人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原来认定的交通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可能会变更。所以,纪检机关必须对相关事实、证据进行审核,并将调查认定的违纪事实与本人见面,保障其党员权利。如果收到行政处罚的党员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依法改变原来行政处罚决定,对原来的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纪检机关对此应当给予尊重,一般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决定等重新作出处理。 三、交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区分情形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一)交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犯罪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减轻处理不能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特殊情况”。这里的特殊情况,是为了应对执纪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适用时必须特别慎重。《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情形一律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案件三中,赵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人民法院作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虽然赵某具有认罪认错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等从宽情节,以及本人一贯表现优秀,但这些都不能突破重处分的幅度,最轻也必须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案例三中,赵某在被司法机关追究交通肇事罪的过程中,被检查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若不具备给予党纪处分条件,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中止赵某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并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按规定及时恢复其党员权利。 (二)交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醉酒驾驶行为是一种高度危险的故意犯罪行为,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可处拘役,并处罚金。《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 案件四中,李某醉酒驾驶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和罚金,其交通违法行为是严重触犯刑律的故意犯罪行为。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应当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虽然李某认罪认错态度好,一贯表现优秀,但都不符合《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减轻处分程序的使用条件。因此,对李某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能给予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