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年起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
B.在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看病报销比例为70%(普通人口全年报销费用控制在90元/年以内,贫困人口报销费用控制在180元/年以内)。
C.综合医保政策的核心内容即“四保障一兜底(351)”和“慢病180”。
所谓“四保障一兜底(351)”,即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限额内门诊费用、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按照“四保障”(即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补偿后,贫困人口在省内县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3千元、5千元和1万元,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自付封顶额时,超过部分的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个人自付封顶额按照贫困人口年度内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
所谓“慢病180”, 即经“四保障一兜底(351)”综合医保补偿后,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包括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在一个年度内,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
D、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治疗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凭本人身份证和医疗服务证,在县域范围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个人只需承担自付费用,其他费用由医疗机构或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垫付。
E、贫困人口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等依照基本医保(新农合)有关规定执行。如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材料和非医保检查、诊疗项目、应事先书面告知贫困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由其签字同意,所发生的非合规费用由患者自付,不纳入综合医保报销范围。
F、贫困人口就诊应按照《庐江县农村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试行)》,实行定点诊疗,基层首诊,分级转诊或双向转诊。原则上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县域外转诊实行备案管理。未经转诊自行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发生的医药费只能按一般参保户报销,同时报销比例下调10%,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医药费不予报销。
G、贫困人口不服从分级诊疗管理以及达到出院标准不愿出院或不服从双向转诊管理的,不享受综合医保政策。对拒不听从劝告的,与其他扶贫政策联动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