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号文件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47号 )》(以下简称意见) ,这标志着该省进入新一轮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至此,全国除西藏外的省区市,基本上都发出了药品集采方案(含征求意见稿、内部稿),《意见》由省政府发出,一般来说该文件与国务院办公厅7号文对应,是一个指导性的框架,绝大多数内容与7号文类似。更为细化的实施方案,将会由该省卫计委进一步制定公布。以下将《意见》中能体现山东特色的部分摘出,供参考。
1.竞价分组:
《意见》将化合物实体专利药品、国家一类新药、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等作为划分药品质量类型的重要指标,科学设定竞价分组,确保中标品种满足各级医院临床用药需求。
由于以上三类药品,在各省方案中均处于较高质量层次(有的进入第一质量层次,有的则是第二层次),考虑到山东也是仿制药大省,或将首仿单独列出,因此该省的质量分组可能会划为2-3个组别之间。
2.二次议价:
《意见》明确指出: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这与国家卫计委的要求是一致的,即在省级采购环节,就应该压缩药品虚高利润,而不是再次进行议价。
试点城市与省级采购同步启动、价格联动,这也与国家卫计委要求「同步」,可见国家卫计委的招标座谈会还是影响了各省的方案制定。
3.采购分类方式:
7号文的精神(中心思想)是竞争充分(≥3家,用量占比排序在前80%)的药品双信封招标,竞争不充分的(1-2家)要么谈判(部分专利、独家),要么进入议价(非专利),山东亦如此。
对于只有1家或2家企业投标的品规,可采取议价的方式评审,但要严格控制议价品规数量,明确议价规则。并对无企业投标的品规,采取面向配送企业招标等办法,保障药品供应。
4.挂网采购的价格参考:
《意见》指出,省药品采购机构将挂网药品在一定时期内交易平均价、最低价等信息在平台及时显示,引导医院与供货企业合理议定成交价格。鼓励各地以市为单位组建药品采购联合体,发挥集中批量采购市场规模优势,实现带量采购,形成市级统一市场、统一价格。鼓励探索开展市级区域间联合采购。
由此看来,山东对挂网品种力求实现「一市一价」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