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者一次次登门拜访,将现金藏在装着熏马肠的袋子里或装着白酒的纸箱里,临走时还不忘告诉一声:“箱子里还有别的贵重物品”。这受贿者便是新疆医科大学原党委书记、副校长李斌。
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后为他人在承接工程、销售药品、工作任职、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方面谋利益,先后受贿352万余元,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斌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5年期间,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通过俞某某从中介绍,向时任新疆医科大学党委书记、副校长的李斌提出其公司想中标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手术室净化设备工程,被告人李斌向相关人员打招呼,后康某以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康某通过俞某某给被告人李斌送现金10万元。2006年至2009年期间,身为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某某为中标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一住院部大厅超市,向李斌提出帮忙,通过李斌向相关人员打招呼,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得以中标,事后俞某某给李斌送现金20万元元。2007年至2009年,俞某某为能顺利经营该超市,分三次从超市营利款中提取现金共10万元元送给被告人李斌。
被告人李斌的供述也证实,2004年底,俞某某将康某介绍给李斌,称康某是青岛某公司的负责人,想参加医科大一附院住院部大楼手术室净化设备项目的招标。李斌在康某投标过程中,给时任一附院某领导交代同等条件给予关照,后康某所在公司中标。2005年7月,俞某某给李斌送了一袋熏马肠,袋内还放有10万元现金。2006年下半年,俞某某说一附院第一住院大厅超市招标,其想开这个超市,并让李斌给相关人员打招呼。后李斌给当时医院管后勤的副院长打招呼,称俞某某想租住院楼的超市。过了一段时间,俞某某按最高价中标了。2006年底,俞某某给李斌送了一箱酒,俞某某走后,李斌发现箱子内有20万元现金。2007年底、2008年底、2009年底,俞某某为拉近与李斌的关系,分三次给李斌送2万元、3万元、5万元。
2005年至2011年期间,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为扩大租赁新疆医科大学名下某公园的面积,向李斌提出请托事项,被告人李斌多次召开校党委会,后医科大学划出某公园150亩土地租给某公司合作建园。其间,陈某某送给李斌现金50万元。
2008年8月、9月,侯某某挂靠新疆某建筑公司承建了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二病房地下室的基础工程,因李斌对工程进度不满,侯某某为得到被告人李斌的支持,送给李斌现金20万元。2012年4月至9月期间,侯某某以其他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医科大学教学实验楼、医科大二附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程中,为得到李斌的支持,送给李斌现金30万元。
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斌利用职务便利,为苏某甲在承揽工程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苏某甲所送现金31万元;为江苏南通某建筑公司在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该公司经理陈某甲所送现金36万元。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斌利用职务便利,在新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入股某科技医药有限公司及药品配送方面,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刘某甲所送现金65万元,其中包括通过袁某某(另案处理)收受60万元。
乌市中院一审还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斌自2005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其担任新疆医科大学党委书记、副校长的职务便利,在工作任职、职务晋升、职称评审、招生录取、亲属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20人所送的包括现金、购物卡、玉石、金条等在内的贿赂,共计人民币80.9万余元的事实属实,对此被告人李斌均予以认可,且有证人的证言及其它相关书证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52.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斌因受贿犯罪被“双规”,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并不掌握的多起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大部分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7年3月31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00万元、美元4205元、日元50万元、欧元5150元、澳元1200元、价值127.5万余元的玉器及金银首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斌犯罪所得财物退赃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其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