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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达沃思】药师或由卫计委主管,执业药师存废生悬念


近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药师法(草案)》),在业内引起高度关注。如果按照卫计委出台的《药师法(草案)》执行,零售药店面临的调整最大。但本文的关注点不在于谁受的影响最大,因为笔者认为《药师法(草案)》透露出的最大信息是:未来药师管理体制可能面临调整,卫计委或全面走向前台!


部门职责交叉影响管理效果


据笔者了解,我国药师队伍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院药师体系,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度,并衍生出临床药师制度,这部分药师受《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约束和调整;二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体系,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这部分药师受《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等法规的约束和调整。


正是由于我国药师及法制建设存在分头管理的问题,造成部门之间职责交叉、管理不协调,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职称药师与药品监管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双轨制运行,给药师管理工作带来隐患,由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院药师体系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体系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融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等上位法并未就两类药师的配备、处方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存在“上位法模糊、下位法冲突”的局面。因此,我国亟待通过立法构建一元化的药师管理体制和制度。


药师或由卫计委统一管理


构建一元化的药师管理体制和制度的关键点是“一元化”。如何“一元化”?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笔者认为,作为药品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应该是对药品标准、质量、使用效果进行管理和监控,而药师的功能主要处在使用环节,即医院临床和药店,由卫计委管理比较妥当。因为卫计委有更多的资源管理药品使用环节的药师。这从此前的实施中可以看出来。多年来,大型医院其实对药品监管部门管理药师并不卖帐。在一些医院,没有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照样可以评上药师、助理药师职称。国家执业药师考试的权威性其实早已受到了挑战。在此情形之下,不如顺势而为,对药师的管理体制进行大幅度的调整 ,由卫计委一元化管理药师。


有人也许会提出疑问:如果这样的话,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药师如何管理?难道也由卫计委管理?笔者告诉你,不用!对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药师可以按照科研人员来管理,走另一个技术管理通道。


《药师法(草案)》第16条规定,药师执业地点包括医疗机构药学部门、临床科室、社会药店,其中并不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执业药师。但是,《药师法(草案)》的起草说明中明确了药师法的适用人群,并提出了历史问题的解决方法:“对于服务于其他机构如科研院所、药品生产等企事业单位的药学相关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老人老办法’认定为药师,不符合条件的或新进入的人员因其定位不符,而不能成为药师,但可以成为科研、教学等人员。” 《药师法(草案)》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的执业药师也作出了资格、职称认定安排。


《药师法(草案)》第4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师执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推断“有关部门”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而根据《药师法(草案)》第47条第二款,对于老医院药师、老执业药师的认定办法由国家卫计委会同国家人社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这其实已经告诉人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药师的管理权限将被弱化。


笔者认为,此次由卫计委提出《药师法(草案)》,不管是国务院授意,还是卫计委主动出击,总之是一个进步,即由一个主管部门从全局角度拿出《药师法(草案)》,药师体制向一元化管理又挺进了一步!


作者:牛飞鸿  本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否则视为侵权。  本公众号欢迎原创文章投稿,投稿邮箱:28544096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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