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对药师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分为六章,共计52条,对药师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以及权利、义务、考核、培训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1、建立我国药师管理制度:从药师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和权力、义务,考核培训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加强药师管理,明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店在药师管理工作中的各自职责。
2、明确药师法的适用人群:《药师法》主要适用人群为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店中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于服务于其他机构(科研院所、药品生产)的的药学相关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老人老办法”认定为药师。
3、明确药师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法律颁布后的“新人”必须是药学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且按规定通过药师资格考试,经相关部门审核注册后,方可执业。
4、确立药师的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药师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保障用药安全及相关服务。
5、规定药师的考核和培训要求: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师执业标准定期对药师进行考核,并由国家建立药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药学教育制度。
6、规定药师法律责任:从法律层面对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社会药店及药师主题予以明确属性,厘清责任,对药师执业经行法律保护。
7、结合了医师、护士的管理经验:参考医师、护士的管理实行经验对药师经行管理,增加药师专科管理,设立“药师节”,并开放多点执业。
药师立法工作迁延曲折,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或表明,具有“法律”性质的《药师法》有望尽快出台。从部门规章到国家法律,从碎片管理到专项管理,药师管理即将迎来重要拐点。
从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到设计中的药师法具有如下亮点:
第一,药师管理由“双轨制”变成“一元化”。长期以来,我国我国药师队伍主要是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院药师体系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体系两类。由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等上位法并未就两类药师的配备、处方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形成“上位法模糊、下位法冲突”的局面。
而从征求意见稿来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计划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师执业有关的监督工作。本条规定,或有望改变双轨制的历史局限性。此外,征求意见稿通篇未见“执业药师”字眼,或可成为施行“一元化”的另一重要证据。
二是从源头提高药师的服务能力。药师队伍整体良莠不齐已经成为不争的现实,征求意见稿则以明示方式规定了药师的准入条件:临床药学、药学、中药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在医疗机构或社会药店中从事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工作,服务实践期满一年合格的,可以参加药师资格考试;药学、中药学大专或中专学历,在医疗机构或社会药店中从事药品物流管理、药品调配等药学专业操作型技术服务工作,服务实践期满一年合格的,可以参加助理药师资格考试。
此外,师承方式首受认可。第十三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含藏、蒙等)药学满三年或者多年实践、药学技术服务确有专长的,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由传统药学专业组织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药师资格考试或者助理药师资格考试。
三是提升药师服务相应的价值回报。2015年以来,我国公立医院已陆续取消药品加成,但并未出台药事服务收费的相关政策,而我国多数社会零售药店依然停留在传统的依靠药品加成的商业模式,未能体现药师为患者实施药学服务的技术价值
有鉴于此,征求意见稿规定,“药师执业活动属医疗行为,提供的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应当收取相应的药事服务费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制定药事服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首次对药师的执业属性和价值回报作出呼应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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