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中央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全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台《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要求,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实际,从强化责任担当、完善权责清单、规范执法程序、推进阳光执法、严格行刑衔接、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明确了食药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履职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意见》明确了追究原则、追究范围,细化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12种责任追究情形、6种从重责任追究情形、3种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情形、8种免责情形。
《意见》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未按照法定条件及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行政许可的;
未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后果的;
经风险评估或者抽样检测得出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依法处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瞒报、谎报、迟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的;
滥用行政裁量权或者选择性执法,不按规定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
对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上级交办的工作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
在责任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调查的;
对申诉人、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陷害的;
通过行贿等方式谋求减责、免责的;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帮助行政相对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其他应当依法从重追究责任的。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责任案件调查的;
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双随机”抽查安排,已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因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导致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无法定性的;
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已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整改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的决定,行政相对人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的;
因食品药品检验、鉴定、认证等中介机构或者食品药品许可申请人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者,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逃避检查,违法生产经营的;
违法、不当行政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意见》规定了批准行政行为、内设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执法人员、执行上级决定的行政责任划分的具体标准。
《意见》确定了责任追究的方式、依法调查处理、作出决定和送达、保障当事人申辩权和申诉权等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人员、经费和装备保障,加强队伍建设,加强舆论宣传,认真做好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