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两票制真可谓姗姗来迟,不过,昨天终于出台两票制征求意见稿!5月24日,医改试点大省江苏终于公布了该省两票制实施方案并进行意见征求。按例,读此类方案第一眼必定重点“扫描”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界定方式,果然,方案中有大亮点。
请看: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超过50%,下同)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药品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流通企业。
这样的界定方式很有意思,亮点不在于控股要超过50%(与广东类似),而在于将药品生产企业下面的商业公司分成两种情况:销售本企业药品(暂且称为A模式)、销售非本企业药品(暂且称为B模式)。
这在现实中很有代表性,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基本上都设有自己的销售公司,一般来说,这类公司也都只销售自家的品种,但也不排除工业之间的相互合作,甲企业将某些品种委托给乙企业代理。但这样一来,销售公司就变得“不纯洁”,如果严格按照国家版两票制来执行的话,此类销售公司将不能视同为药品生产企业。于是,聪明的江苏人把它拆分为两种情况,分别变身为工业和商业,各走各的渠道,问题迎刃而解。
“省代拯救模式”在安徽遇阻,但在江苏变得明朗
那么,江苏两票制模式这样分类在操作层面对企业有哪些实质性的不同,又有何影响?请看下图所示:
A模式,完全就是国家版两票制政策的翻版,国家版对此类商业公司视同为药品生产企业有两个必要条件:
1)仅销售本企业(集团)的药品;
2)商业公司全国唯一
如果把上述第二个条件去掉,也就是不限定唯一性,那么这个方案就变成了安徽版的。
在安徽版方案下,药品生产企业在当地理论上可设立N个商业,并被视同为药品生产企业,当地某些省代得以存活。
但由于以上方案模糊了工商边界,有可能被监管方识破并被驳回,在4月份安徽省检查两票制执行情况的通告里,明确要检查这类公司的唯一性,如果此规定变为安徽方案的补丁文件后,该省多渠道策略是行不通的。
但江苏方案则区分了工商边界,把问题变得透明并合法了。一直纳闷,江苏最先在省级层面发文要推行两票制,但为何一直迟迟不出台实施方案,原来是大招在后面啊!
江苏两票制其他亮点
此次江苏两票制在国家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情况,非常务实,除了上述的亮点外,视同为药品生产企业的情况还有:
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含国内分包装企业)、药品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销权转让的受让方、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可视同药品生产企业,以上三种情形均全国仅限1家。
这与浙江类似,也是将进口药品国内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转让经销权以及上市许可人都视为药品生产企业,与市场同步,领政策之新风气,很赞!
江苏两票制实施与药品采购同步,急抢救、妇儿专科品种有半年以上的过渡期,但主要的“大标”品种实施两票制指日可待,说来就来!
1)第一批完成的急(抢)救类、妇儿专科非专利等药品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执行两票制,这意味着此类183个品种实施有半年以上的过渡期;
2)第二批竞价采购、议价采购、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自采购结果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两票制。这是江苏药品采购的重头戏,特别是竞价采购品种,是“大标”。目前双信封报价解密,限价挂网公布结果,也就是说,该省主要的“大标”品种实施两票制指日可待,过渡期没有妇儿专科专科品种那么漫长哦,大家可要注意提前布局。
不排除会实施耗材与试剂两票制
此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集中采购中推行“两票制”,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两个鼓励,并非要求,但耗材和试剂,也应该结合该省招标采购的节奏,不排除某些地市会追随药品的脚步一同实施两票制。
来源医药云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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