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看医界
近日,驻安徽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通报了3起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典型案例。
又有医生撞到了院外购药及“九不准”严查风口上了!
近日,驻安徽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通报了3起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典型案例,涉及三家医院四名医生,分别为:
一、省立医院西区妇瘤科医疗服务人员向病人及家属推销医疗产品问题。
2016年下半年,省立医院西区妇瘤科医生马艳、陈雨,直接联系经销商,到病房向手术患者推销“医用弹力袜”,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同时,该医院妇瘤科存在管理漏洞,明知有经销商进入病房向患者直接销售医用耗材,却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和管理。相关行为严重违反《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经研究,省立医院给予马艳、陈雨行政警告处分,对省立医院西区妇瘤科进行诫勉谈话,对妇瘤科全体医护人员进行警示谈话,取消该科室2017年评先评优资格,将本次事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二、安医大一附院耳鼻喉头颈外科医生王恩普介绍患者到院外指定地点购药问题。
2017年5月3日,合肥新闻频道报道安医大一附院耳鼻喉头颈外科门诊医生王恩普,于4月16日门诊出诊时,给一患者开具的药品处方笺上写明“皖健大药房”五字,指定地点让患者购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相关行为严重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经研究,安医大一附院停止王恩普门诊,在全院作出通报。
三、省儿童医院眼科医生叶玉华介绍患儿家长外出购药问题。
2017年5月9日,合肥电视台《晚间播报》栏目,曝光省儿童医院眼科医生叶玉华,介绍患儿家长外出购药事件。叶玉华在给患儿看病后,指定了药名、药店,并为患儿家长画了去药店的示意图,介绍其外出购药,涉嫌药品推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相关行为严重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经研究,省儿童医院停止叶玉华在医院执业资格,不再返聘,并扣除其三个月绩效奖金,在全院作出通报。
通报中强调,各地各单位务必要以滴水穿石、锲而不舍的恒心和韧劲,扎扎实实开展好“严肃行业纪律·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活动。通报要求,要坚决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把“九不准”作为行为底线和刚性标准,从严追责。要不断加大各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力度,持续放大震慑效应,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
据了解,2017年2月,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已经下发了《关于开展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自查自纠专项工作的通知》。而全国各地各级医疗机构目前也正在或已经部署安排自查自纠行动,面向医院各科室、全体医护人员。
而据统计,有一家县人民医院,院领导班子、各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及负责人80余人开了自查自纠工作会,院领导班子和全体中层干部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纠正医药器材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责任书”。会后,各科室负责人又与科室所有成员签订“行风建设责任书”。
某三甲大医院要求逐条对照“九不准”自查自纠,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按时上报。还要求将此次自查自纠工作与大型医院巡查和科室实际结合起来。
某区人民医院召开专题会议,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了部署。还要求药事委员会严格做好合理用药和处方点评,定期对使用量大、金额高的药品及使用科室和个人进行公示,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发现问题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会后,医院领导班子与各科室签订了2017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全体职工签署《医疗行业“九不准”》承诺书。
某区卫计委组成专项督察组,对区直各医疗机构的“九不准”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督查。财务科、药械科、设备科、检验科、功能科等科室和部门重点查看,督查内容包括医疗收费、合理用药、处方点评、大型医疗设备采购情况等。
除此之外,湖北省卫计委还于2月7日召开了新春后的第一次委党组扩大会议,会议内容是学习湖北省纪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七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等,以及研究部署2017年湖北省卫生计生系统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山西省卫计委则在1月24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通过完善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建设、强化医疗机构用药监管、阳光公示常用药品和高值耗材价格、规范公立医院网上阳光采购、重点严查违反“九不准”案件等措施,推动该省卫生计生系统行风持续好转。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各地医疗反腐进程的深入,这一轮“九不准”严查风暴或将愈刮愈烈。
附:卫计委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