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后第一天,我们还是来复习下上周要闻吧
简单来说,就一个词
新规频出!
关于保健品的,关于药品回扣的,关于增值税发票的……
简直眼花缭乱啊
赶紧来see一see~
5.23
山西省2017版药品目录整合方案出台!
山西省人社厅今日公布了《山西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目录整合和调整工作方案》:
对已列入2010年我省医保药品目录、2011年新农合药品目录、2012年基本药品目录,与2017年国家药品目录进行比对,形成全省城乡医保目前用药数据库。
对目前城乡医保使用药品未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组织专家评审后,形成第一批调入的乙类药品,与2017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一并公布,作为山西省第一批2017版药品目录。(医药代表)
CFDA发文推进保健品备案制 材料符合当场备案
5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简政放权 推进保健食品备案管理》文件,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保健食品的备案管理,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当场备案。
据透露,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进一步推进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改革,采取“公开申请、公开论证、公开结果”的方式,从维生素矿物质原料、单一原料配方和同质化配方三个层面递进式逐步扩大原料目录范围,推进和放开产品备案管理,逐步形成备案是多数、注册审批是少数的监管新格局。(39医药公社)
5.24
CFDA正式发布临床数据造假处理意见
临床自查核查风暴时间已久,相关责任人何处理?5月24日,CFDA发布《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对过去两年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问题做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
公告指出,对于2015年11月11日《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30号,以下简称第230号公告)发布后核查发现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申请人,自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该品种的药品注册申请。(E药经理人)
三明友军麾下再扩编!药价洼地蔓延至华东医改大省
5月24日,三明市正式与江苏省启东市达成协议,牵手联姻,两市的药品耗材跨区域联合限价采购,正式宣告走到一起。
据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官网显示,三明与启东市经过协商,后者正式加入前者组建的三明联盟,实行联合限价采购。通过协议的方式,启东可以采购三盟联盟所有成员采购的药品及耗材,同时,三明联盟成员对医药、医保、医疗等医改信息资源将实行共享,共推三明联盟地区医改工作。(医药手机报)
5.26
上海反腐新规:药代禁入临床诊疗区域!
5月26日,上海市卫计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和整治药品回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医生诊疗行为、医药代表、合理用药等7大方面,加强本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全力整治药品回扣问题。
本次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医药代表定时定点接待制度,严禁医药代表进入临床诊疗区域、医护人员生活办公区等区域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对在规定时间、地点以外违规进行业务活动、统方等行为的医药代表,一经查实,应将其所属企业纳入医院采购黑名单,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健识局)
国税总局出新规!药品个代危险了
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对19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做出详细解读,进一步强化税票管理。
特别值得医药企业注意的是,《解读》强调,“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赛柏蓝)
5.28
太狠了,药企再被收服务费,最高25%!
5月27日,辽宁鞍山卫计委发布《2017年鞍山市公立医院遴选药品流通企业招标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洋洋洒洒1万8千余字,重点很醒目:医院要收服务费!最高达采购金额的25%。
鞍山市25家县级及县以上的公立医院联合采购,在鞍山卫计委制定的遴选流通企业的招标方案中,给出了一份“药品集中采购三方协议书”。协议书表示:作为甲方的公立医院须按30天款期与乙方配送公司结算药款。
不过,流通企业在收到当期药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医院支付当期服务费。(赛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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