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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医药购销涉贿或列入不良记录(附名单)

端午节刚过,浙江法院判决5家药械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在温州市医疗设备与耗材等医药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浙江省卫计委根据这一判决拟将其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这5家公司及其责任人是:

1、杭州洋溢贸易有限公司杨文涛

2、杭州安硕贸易有限公司杨文涛

3、温州市鹿城区浙南医疗器材公司潘伟民

4、温州天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王松

5、杭州瑞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友友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3]50号)之规定,浙江省卫计委拟将以上五家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列入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7天(2017年5月31日–6月7日)。当事人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我委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将列入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向全省公布,并上报国家生计委。

这是本月之内浙江省第二次将涉及商业贿赂企业列入不良记录了。

5月16日,浙江省卫计委根据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相关判决,北京赛科昌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杭州市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省卫计委拟将该公司及其浙江大区部门经理崔佳丽、杭州地区经理赵丽军列入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不良记录予以公布,并上报国家卫计委。

2013年12月25日,国家卫计委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医药云端工作室在当年文件下发第一时间做出解读。

《通知》在第四条规定了可以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5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是,该《通知》首次将企业的代理机构及个人一起纳入监管,都是“一条线上的蚂蚱”,代理商或个人出事,企业也会被牵连。

四、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不良记录的,至少在2年内是不能进入当地市场了,并在其他省级招标采购中评标时对该企业做减分处理。如果5年内再犯的,全国范围内封杀2年。

对一次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其他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从上述两起不良记录来看,涉事的都是医药代理商或个人,在两票制背景下,代理商面临非常大的生存危机,产品代理、销售、推广都存在大量的合规问题及经营模式问题。

(来源:综合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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