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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医药营销出售、交换客户名单,或将面临牢狱之灾

做医药招商的盆友注意了,从6月1日起,包括《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一批涉及互联网的新法规即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今年6月1日起实施。

切记不可销售、购买、接受、交换包含个人信息的客户资料,否则,最严重的后果是超过50条即可定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医药营销活动中,特别是从事招商工作的朋友,非常喜欢带有电话号码的医药人名单,尤其是搞电话招商的,名单简直就是工作的生命线,意味着存在发展客户、拓展市场的机会。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了侵犯公民信息的定罪量刑和适用标准,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一度争议颇大的网络“人肉搜索”行为,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们来看司法解释中「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那么,招商到底要如何开展?方法一句话概括:请到医院和主流商业配送去获取线索,再结合你产品特点和市场状况筛选适合的代理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简单的问题重复化,关键靠执行。只靠打电话获取客户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来源:综合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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