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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安康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将于近日实行

  日前,《安康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印发。《办法》将于2017年6月15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4日止。原《安康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09〕95号)同时废止。

  下面,跟小编一起了解一下新《安康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内容吧!




发放对象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和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领取标准

领取《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按每月不少于30元标准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其中2016年5月以前按每月不少于10元标准领取。



属于下列情形的,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另一方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放。

(二)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或夫妻一方为外省、市的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独生子女本人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三)夫妻双方亡故的,从夫妻双方亡故的次月起,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独生子女监护人所在单位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无监护人的,由独生子女本人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四)领取《光荣证》后离婚、丧偶或夫妻一方被判刑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一方所在单位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额发放。

(五)夫妻双方或一方公费出国留学或带工资上学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继续按原发放渠道发放。

(六)新组合家庭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并领取《光荣证》,其中一方的子女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从再婚之月起,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新组合家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七)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



农村居民、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程序

(一)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行政村(居委会)每年9月底前负责对申请领取《光荣证》家庭的状况进行摸底登记,并将结果张榜公布,经群众监督无异议后上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管理部门审核。

(二)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年10月底前将审核无误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名单及保健费金额上报县(区)卫生计生局,县(区)卫生计生局审定汇总后报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局每年11月底前将独生子女保健费拨付到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财政账户,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个人账户。

安康高新区农村居民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所辖行政村(居委会)摸底、审核、登记、公示后,报高新区社区管理局审定,由并高新区社区管理局每年12月底前负责发放到个人。



  持有《光荣证》的夫妻,因婚姻和生育发生变动而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由单位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回并注销其《光荣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每年12月底前,凭《光荣证》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到个人。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实行公示制,所有对象都必须在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和居委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5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4日止。原《安康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09〕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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