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冀卫发〔2014〕30号)、《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冀卫发〔2015〕2号)有关要求,为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以下简称在培学员)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的人事管理,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人事管理若干意见(试行)》,对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作出规定。
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经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发文公布,含参与培训的协同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在培学员和在培学员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就业单位)。在培训基地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属于本规定管理的范畴。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分三类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人事管理分就业单位委托培训学员、培训基地自主培训学员、培训基地社会化招录学员三大类。就业单位和培训基地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实行分类的人事管理模式。
▼ 就业单位与委托培训学员签订有关协议,选送委托培训学员至培训基地参加培训。就业单位承担委托培训学员在培期间的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及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等支出。
▼ 就业单位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委托培训学员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期限为合同期限。委托培训学员在培期间,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培训基地参照本单位相关实施办法执行。培训基地应定期将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情况告知委托培训学员所在的就业单位。
▼ 委托学员在培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提出考核意见,考核等次由就业单位确定,相关考核材料培训基地存档,考核意见送交委托培训学员就业单位。
▼ 委托培训学员培训结束后回就业单位工作。培训基地不得留用或录用委托培训学员。
▼ 在规定的培训期限内,未能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委托培训学员与就业单位协商处理。如需延长培训时间,就业单位需与培训基地签订延长培训协议。
▼ 培训基地应逐月发放自主培训学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指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承担自主培训学员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等支出。
▼ 自主培训学员在培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确定考核等次,并记录在案。
▼ 在规定的培训期限内,未能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自主培训学员,按照培训基地有关规定协商处理。需延长培训时间的,由培训基地自行处理。
▼ 培训基地社会化招录学员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期限为合同期限。培训基地社会化招录学员培训结束后,其培训协议自然终止,自主择业。
▼ 培训基地社会化招录学员薪酬发放、年度考核、社会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参照培训基地自主培训学员进行管理。
个人承担费用部分
在培学员承担培训期间个人食宿、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以及应由个人负担的其他费用。延长培训时间的在培学员,延长培训期间产生的培训费用由在培学员个人承担。
中央和省财政补贴应用范围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放社会化招录学员和委托培训学员生活补助,以及在培学员奖励性绩效工资。除学员休假、旷工或达不到考核要求外,培训基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延迟发放在培学员生活补助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延长培训时间的在培学员不属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补助的范围,延长培训期间产生的培训费用由在培学员个人承担,培训基地可酌情给予生活补助。培训基地不得将超出规定培训期限的学员纳入在培学员总数进行统计。
在培学员可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在培学员符合《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规定》的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自主培训学员由培训基地负责报考,委托培训学员回就业单位报考。在培学员取得医师资格后进行执业注册时须将执业地点首次注册或变更注册到培训基地,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结束后,委托培训学员和社会化招录学员再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有关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并注册的在培学员应在培训基地(符合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条件)接受医师定期考核。
中途退赔学员3年内不得在我省再培训
中途退出培训的在培学员,除与就业单位和培训基地达成谅解协议的,要如数退还已享受的相关费用(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补助经费),并将其退培行为纳入我省医务人员诚信系统,且3年内不得再次进入我省培训基地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因就业单位原因造成在培学员退培的,培训基地可作出拒绝就业单位委托培训申请等相关处理。
我省2021年始未取得住院医师规培合格证不能晋升中级
从2021年始,除培训基地及经批准同意的有关单位以外,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本单位从事临床工作,并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人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晋升和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培训人员培训合格后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主治医师岗位。
编辑:康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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