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自治区社保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及援疆人员、驻村干部,每人10元保险费,办理“全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不交费,由自治区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一、赔付金额
1、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一次性赔付50000元;
2、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高残,最高赔付50000元;
3、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在门诊和住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赔付15000元,免赔额每次100元;
4、因意外伤害住院,除了报销医疗费用之外,每天赔付20元的住院津贴,一次最高赔付30天,一年累计住院最高赔付90天(最高赔付额1800元)。
参加社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应由社保先行赔付再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二、赔付办法
1、所有理赔在中国人寿进行;
2、必须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
3、门诊费用理赔需要:门诊病历、门诊发票、门诊费用清单、医学诊断书、检查报告单、事故经过;
4、住院费用理赔需要:病历、发票、费用结算清单、出院证明、社保结算单、事故经过。
自2017年6月1日起,中国人寿在市人民医院住院部大厅3号窗口、医保办均设有工作人员接待咨询、办理理赔登记等工作,请有需要的人员前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