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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保护创新者权益的相关政策

国家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保护创新者权益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完善数据保护制度,强化国家工作人员保密责任,公布上市药品目录等措施,以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保护创新者权益。


一、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指仿制药上市申报与创新药品专利权属状况相“链接”,具有鼓励创新,平衡仿制的双重功能。一方面,仿制药注册申请和审评应当考虑先前已上市药品的专利状况,从而避免可能的专利侵权;另一方面,面对原研药重重专利保护,仿制药也可以进行专利挑战,如果挑战成功,可以获得在原研药专利到期前提前上市的机会。


虽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药品专利状况和不侵权声明”条款,但在药品审评过程中,原研药企业与仿制药申请人的专利纠纷往往影响药品审评进程,给申请人和审评机构带来时间和资金损失。为解决上述问题,征求意见稿中设计了专利链接程序,包括申请人提交声明、告知药品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可提出专利侵权诉讼等。根据专利链接程序,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应相应调整,由于专利链接制度中有审评等待期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关于专利期届满前 2 年提交仿制药申请的限制可能造成仿制药上市的延迟,已不再适用。对于专利挑战成功的情况,应允许仿制药在原研药专利到期前上市,鼓励仿制药挑战专利,尽快上市,提高药品可及性。

二、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药品数据保护制度既是对药品专利保护的必要补充,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保护过度,会增加重复试验,延迟仿制药上市,影响药品可及性;若保护不力,则仿制药便可轻易搭便车,这样会抑制创新药研发的积极性。


数据保护期的核心是“不依赖、不批准”,即不依赖原研药的数据批准仿制药上市,申请人自行获得数据除外;数据保护期自药品批准上市之日起算,在数据保护期内,审评机构不再批准其他申请人同品种上市申请,申请人自行取得的数据除外。


从征求意见稿可见,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鼓励的对象是创新药,又根据临床治疗需求未满足的程度,给予罕见病用药、儿童专用药、治疗性生物制品等创新药10年数据保护期。从保护期预设长度来看,比美国、欧盟对同类产品的保护力度更强。同时,对属于改良型新药的罕见病用药、儿童专用药,给予 3 年数据保护期。按照目前审评审批改革的方向,改良型新药应是与已有治疗药物相比具有优势的品种。


征求意见稿对挑战专利成功和境外已上市但境内首仿上市的药品给予1.5年数据保护期。这类似于国外首仿药市场独占的规定,旨在鼓励仿制药企向专利挑战,争取在原研药专利期到期前提前上市,提高药品可及性。


笔者认为,关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有以下几点内容值得商榷。


一是申请人提交试验数据保护申请,数据保护期自药品批准上市之日起算。在美国、欧盟、日本,数据保护无申请程序,在药品获批时自动获得,不是依申请行为,能否获得数据保护,由监管机构在审评时予以确认。


二是征求意见稿规定将数据保护期的确定与新药在原申请所在国获准上市时间相关联。笔者认为,一方面,由于数据保护期以在中国批准上市日起算,而不是依提交申请日起算,因此,数据保护期的计算与在原申请所在国批准上市时间并无关联;另一方面,数据保护的对象是在中国提交申请的数据,与在国外提交申请的数据并不一定完全相同,将两者关联没有实际意义。


三是数据保护制度能否最终落实,与对创新药保护范围的界定有关,创新药界定范围的宽窄,决定了保护的强度。在我国迫切需要明确保护的对象范围,例如,创新药与新化学实体(NCE)是什么关系?中药是否实行数据保护?改良型新药中改酯、改盐、改剂型(如缓控释剂型)是否纳入保护范围等。保护范围的界定体现了政策引导创新的方向,笔者认为,应尽快在后续制度中予以细化,才能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三、落实国家工作人员保密责任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6 月 2 日发布。落实国家工作人员保密责任,是规范药品审评审批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提高监管机构公信力的重要内容。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的内容更加细化,明确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专家、新入职人员均规定了保密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政处分、追责、赔偿等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规定有助于药品审评审批改革的顺利推进,相关政策如此快速的出台,鼓舞了产业界创新热情。

四、建立上市药品目录集

建立专利链接制度,需要建立已上市药品目录,列明相关专利等独占权属信息。建立《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也是总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的必然趋势。这项改革措意味着我国将建立“橙皮书”制度,列明创新药、良型新药和仿制药信息。从美国和日本橙皮书的制定目的看,橙皮书中列出的仿制药与参比制剂治疗等有效性评价结果,将用于向医疗机构、处方医师、药师提供公开信息及建议,以推动达成仿制药替代原研药的社会共识。


《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建立是业界普遍期待和关注的,关于哪些信息列入、如何列入等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细化。笔者对其中所列信息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并在此分享:


第一,参比制剂如何确定?橙皮书的建立有赖于我国创新药与仿制药审评体系的逐渐完善,确定参比制剂是一项很重要的内容,新批准上市的创新药可自然成为橙皮书中的参比制剂,而正在进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是否可确定为参比制剂,应认真研究。为了保持目录中参比制剂的可获得,并考虑人种差异,参比制剂应当尽量选用在我国上市的品种,即原研进口或原研本地化生产品种,以提高管理的便利性。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创新药审评标准和路径逐步确立,原研药、首仿药、仿制药的序列将逐渐清晰,橙皮书中参比制剂如何确定也将逐渐明朗。随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全面推进,未来应建立参比制剂的动态调整机制,将橙皮书中确定的参比制剂逐渐过渡到在我国上市的药品,这样才能形成稳定的仿制药评价路径,避免因为国外原研药退市、各国参比制剂不同而造成混乱。


第二,如何列出有关专利等市场独占信息?专利等市场独占信息是药品审评信息公开的需要,符合行业需求和监管需要。专利信息的列入在一定程度上与申请人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恰当性有直接关联。美国FDA将橙皮书中列出的药品专利信息严格限定为与该药品注册申请直接相关的专利信息,制定了严格的无效专利信息剔除标准,以免信息混乱。在药品数据保护期等信息列出时需要区分各种具体保护类型,制定各种标识编码,以便业内查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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