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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药企抵税新政来了!5年税费减免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下称“41号文”), 其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直接利好医药行业。


 

5年内减税追补

 

按照这一财税新规,药企、药商等均可以提交专项申报追补少计的5年内的所得税扣除。

 

根据41号文: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41号文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对此,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Y)分析,41号文的发布延续了原先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的财税[2012]48号文,即《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的政策。

 

根据2008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直以来,化妆品、医药、饮料行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较大,占企业成本负担比例较大。

 

2009年,财税部门就发文,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项政策执行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2年,财税部门再发文,基本将上述优惠政策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此番是第二次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

 

安永分析指出,由于41号文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且于2017年6月1日方于官网公布,许多适用于以销售(营业)收入30%限额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纳税人都已按照一般规定,即企业所得税第四十四条中所规定的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完成了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即《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可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也就是说,药企可以提交专项申报,从而追补少计的5年内的所得税扣除,这无疑有利于减轻药企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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