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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注意了,六项放射标准深入解读



一、《医用X射线治疗放射防护要求》解读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第277号技术报告(TRS277)对低、中能X射线能量范围的划分为:低能X射线为10-100kV,中能X射线为100-300kV。而国内通常将临床使用的治疗X射线分成3种,即接触治疗10-60kV(0-1.0mmAl过滤片);浅层治疗80-120kV(1-1.4mmAl过滤片)和深层治疗150-400kV(0.5mmCu复合过滤片)。由于X射线管治疗设备的辐射能量较低,容易造成防护设计和监管中的漏洞。该标准作为医用X射线放射治疗防护与设备检测的标准,既是检测与评价的技术依据,也是放射卫生行政许可和监督的技术支持文件。


判等法机术性能满足临床治疗和防护要求,相关的型式试验等工作均应本标准代替《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1-2002)。与GBZ 131-2002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包括:


(1)删除了治疗室设置的位置要求。原标准提出X射线治疗机房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底层的一端,而根据已开展该类放射治疗单位的场所设置状况调查表明,医用X射线治疗机房可以设置在医院的合适位置,可以是二层及以上的空间,并不一定设置在底层或一端;


(2)增加了治疗室屏蔽防护的剂量控制要求:“在距治疗室屏蔽体外表面0.3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和关注位置人员所受的年有效剂量,应满足GBZ/T 201.1的要求”。在修订中明确了本标准在剂量控制上与GBZ/T201.1是相关联的;


(3)删除了管理部门检验的相关描述。由于监督与检测基本分开,所以对放射诊疗设备的检测,包括验收检测和状态检测,只能由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4)删除了治疗机生产厂的型式试验检验要求。本标准的修订,原则上是使之更利于检测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放射卫生防护,使放射卫生监管部门更容易掌握标准的实质内容,更好地开展放射诊疗设备的防护和质量控制监查。而治疗机生产厂商主要对出厂的产品质量把关,确保设备的剂量学指标和各项技术性能满足临床治疗和防护要求,相关的型式试验等工作均在设备出厂前进行,而本标准主要针对X射线治疗机使用中防护;


(5)将“检测方法”更新为“检测条件与方法要求”,描述了泄漏辐射、辐射输出量、输出量的重复性和输出量的线性检测条件与方法的基本要求;


(6)增加附录列举了医用X射线治疗机应检测的主要项目及其技术要求,补充了额定管电压50~400kV条件下X射线有用束106和104衰减所需屏蔽体的铅当量,以便于相关人员参考。




二、《粒籽源永久性植入治疗放射防护要求》解读


根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98号报告,近15年来,在世界范围内,采用永久性植入125I和103Pb粒籽源治疗前列腺癌的患者迅速增加,据估计,全世界每年有五万多病人采取这种方法治疗。开展粒籽源植入治疗面临诸多放射防护问题,例如:粒籽源植入过程中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植入患者体内治疗过程中,患者的放射防护;植入患者体内住院期间,陪护者、探视者的放射防护;患者出院后,对家属、儿童、孕妇和公众的放射防护等问题,本标准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规范。本标准代替GBZ 178-2014 《低能γ射线粒籽源植入治疗放射防护要求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与GBZ 178-201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题目;
  ——删除了遗体处理内容;
  ——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梳理和归类原第4章“粒籽源植入操作中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和第5章“粒籽源植入中和植入后的放射防护要求内容”;
  ——原第6章“粒籽源储存” 调整为修订后第4章;
  ——原第4章“粒籽源植入操作中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改为修订后第5章“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原第5章“粒籽源植入中和植入后放射防护要求”改为修订后第6章“患者的放射防护”、第7章“住院患者管理”。




三、《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放射防护要求》解读


后装γ源放射治疗是临床放射治疗的重要手段之一。放射源通过后装技术近距离接触肿瘤,在肿瘤局部形成高剂量破坏肿瘤细胞,而对正常组织损伤较小,因此在临床肿瘤放射治疗中得到广泛应用。由于涉及密封放射源的操作和近距离接触,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都可能受到来自后装治疗放射源的辐射照射。为了解决后装放射治疗的放射防护问题,1996年发布了国家标准《后装近距离治疗放射防护标准》(GB16364-1996),2002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该标准修订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后装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21-2002),该标准实施十余年来,为规范后装γ放射源治疗的放射防护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后装放射治疗技术的发展和放射源监管职能的改变,目前对于后装治疗放射源的选择有了新的要求,标准的修订必将对规范后装γ源治疗的放射防护,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和患者的辐射健康与安全起到积极的作用。


后装γ源放射治疗涉及放射源、治疗设备、建筑设施,涉及的人员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和患者,因此本标准从开展后装放射治疗的单位、治疗设备、后装治疗室及后装放射治疗操作工程中提出放射防护要求,目的是规范所涉及设备设施放射防护要求,保障三类人群的辐射健康与安全,与原标准相比,本修订标准在技术内容方面发生了如下变化:
  (1)增加了对后装放射治疗单位的基本要求。
  (2)在放射治疗机房防护要求中增加了迷路入口处设置固定式辐射检测仪,其目的是监控放射源脱落在患者体内带出放射治疗室的情况发生。
  (3)删除了关于放射源从贮源器至施源器内预定位置传输时间的要求,主要因为现在后装放射治疗设备都是计算机程序控制,时间是根据传输导管长短而定,没有固定的时间参数。
  (4)增加了后装γ源放射治疗室屏蔽体外周围剂量当量率的控制要求,是对于使用放射源治疗的建筑设施的防护要求而设立,便于对防护效果的监督和评价。
  (5)增加了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佩戴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设备的要求,这是个人剂量监测的强制要求。由于使用放射源,可能出现放射源不能回到安全位置而给工作人员造成意外照射的情况,因此应佩戴具有报警功能的辐射报警仪,以避免受到事故性照射。
  (6)删除了检测要求及方法。设备的放射防护性能及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放在后装治疗质量控制检测规范中要求。




四、《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解读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2006年发布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2年发布了《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GB 16361—2012)。《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由GB 16361—2012转化而来。


与GB16361—2012相比主要变化是:将原标准名称“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修改为“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因核医学设备质量控制内容已列入相关标准中,且一般性药物控制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故删除设备质量控制和一般性药物质量控制的内容;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40号安全报告《辐射安全标准在核医学中的应用》和63号安全报告《放射性核素治疗后患者出院管理》的规范和要求,增加了核医学患者出院管理的具体方法、胎儿剂量计算方法、儿童医疗照射指导水平、探视者和家庭成员剂量约束规定及控制方法等有效加强患者、探视者和家庭成员及公众防护的具体方法和规范。



五、《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导则》解读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世界卫生组织(WHO)有一系列出版物指导各国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救治工作。美国橡树岭研究所(Oak Ridge Institute )辐射应急支持中心培训部(REAC/TS)出版一系列出版物,用于指导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救治工作,作为培训各国相关人员的教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国内已有多个应对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标准和规范,有过量外照射的医学处理,放射性核素内污染的剂量估算和医学处理,体表放射性污染的测量和洗消去污处理,等等。


本标准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突出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初期阶段医学处理的原则和内容;将散布于已写入专业性标准和规范中的相关内容提出来,写入相应时间段;补充写入指导初期医学处理的快速剂量估算方法,并引入国外相关新进展。


对核与辐射突发事件性质和规模的初期判断和受照人员的早期医学应急处理极为重要,本导则原则上要求在事件最初72小时内给出受照剂量的快速估算方法和规范,限定于就地医学处理和二级医疗机构的处理,以评估和指导对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医学处理,同时给出医学应急处理应遵循的原则、要点和程序,以指导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早期医学应急救治工作。


本导则的目标是指导我国辐射医学应急处理。本导则不仅可作为应急医学处理规范性文件,也可作为医学培训教材。作为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厂矿院所现场医学处理指南,也可作为全国各地医学救治基地的指导规范。本导则可与《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 113)和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响应程序(WS/T 467)等相关标准衔接使用。


六、《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解读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GB 16387-1996)于1996年实施,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发布实施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标准,以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发布(GBZ 98-2002),此标准较好地指导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近年新发布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2011)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为了与相关规定衔接,对GBZ 98-2002进行修订。


本标准主要是在GBZ 98-2002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GBZ/T 191-200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 112-200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2011)等资料编制而成。并结合了国内外各种职业人员的健康标准,如《铁路机车司机职业健康检查规范》(TB/T 3091-2008)、《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 221-2009)、《部队健康综合评价(GJB 2125-94)》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放射性疾病有关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基本健康的要求,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放射工作人员的适任性判断。该标准的修订主要是延伸了核电厂操纵员健康标准的内容,参考了我国各种职业(如飞行员、消防员、铁路工作人员等)相关健康标准编制而成。标准贯彻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与有关标准协调一致,对指导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订,主要补充和修改内容如下:
  1.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删减和补充,使之更有针对性。
  2.鉴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的发布,对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监护作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本标准就仅针对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标准,而不必涉及到医学监护的内容。
  3.增加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基本原则
  4.本标准正面提出基本健康要求。把原标准中的特殊要求融汇其中,同时参考了血细胞分析参考区间(WS/T 405-2012)。
  5.修改了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
  6.扩展了放射工作适任性判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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