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我市目前实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政策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由政府主导,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凡参保缴费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均可享受同等的医保待遇。
二、城乡居民如何参保缴费?
参保对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中等专业(职业)学校、中小学在校学生及居住本市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2017年南充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每人150元/年,补充医疗保险每人80元/年(以家庭为单位自愿选择缴纳)。以后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时间及地点:(一)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应于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底前,凭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居住证的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乡镇劳保所、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二)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劳保所参保缴费。
三、城乡居民参保后,可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支付住院医疗(含生育医疗)、门急诊(仅指门诊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急诊观察病人直接转住院治疗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门诊CT、MRI检查确认为颅脑损伤、脑出血、恶性肿瘤直接住院治疗当次CT、MRI检查费用)、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疾病等医疗费用。
四、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有何规定?
(一)2017年2月28日前参保缴费的,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凡是超过规定时间参保的,设定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等待期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含门诊统筹、住院、门诊特殊疾病)。
(二)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后3个月内跨年度参保缴费的,补缴上年全额医保费(含各级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部分)并缴纳当年个人缴费金额,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缴费,重新缴费后按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即设定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五、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和比例是多少?
医疗机构 |
起 付 线 |
报销比例(符合报销范围部分) |
|||
市内(元) |
市外(元) |
市 内 |
市外省内 |
省 外 |
|
乡镇卫生院 |
150 |
150 |
85% |
75% |
50% |
中心卫生院、其他一 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250 |
250 |
80% |
70% |
50% |
二级医疗机构 |
450 |
450 |
75% |
65% |
50% |
市内县级三级医疗机构 |
550 |
1200 |
70% |
50% |
50% |
市内市级及以上 三级医疗机构 |
800 |
1200 |
60% |
50% |
50% |
●未成年人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医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报销比例为100%。
●治疗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艾滋病、狼疮性肾病、帕金森氏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瘫痪、器官移植和抗排异药物治疗、植物人维持治疗、未成年人脑瘫治疗报销比例上浮5%。
●生育医疗费的报销: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实行定额报销:顺产500元、剖宫产1300元;多胞胎每多产一个婴儿多加200元。
●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城乡居民门诊统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每年人均70元划拨,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其中,参保居民在参保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下同)发生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总额控制,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限额为50元,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共享。另外20元用于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液体费、药事服务成本),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
六、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除重大、突发性疾病外,参保人员应在参保地或病发地基层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一级及以下医院等)首诊,因病情需要,由就诊医院出具转诊单,转上级医院治疗。需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参保地县域内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在异地居住、外出务工或探亲的参保居民,因病需在居住地或务工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七、外伤住院申报?
1、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外伤住院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参保人员因外伤住院治疗的,接诊医生对病人的受伤原因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患者(家属)签字确认,科室负责人复核,经医疗机构确认后,将符合基金支付的项目纳入医保报销。对需要核实的,患者(家属)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入院记录等申报资料提交患者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核查。
八、外地就医费用报销有哪些规定?
参保居民在不能及时结算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终结后持相关资料〔出院证明书原件、住院费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原件、病历复印件、医院签字盖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定点资质与等级证明(以上资料均需加盖鲜章)及南部本地银行卡复印件。〕到参保地劳保所申报报销。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申请报销截止时间为第二年的3月31日,逾期未申报的,原则上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