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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专项整治行动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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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又来了!这次针对的是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


6月28日,国家药监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指出,将对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规范零售药店和诊所药品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及药学服务,查处药品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药店、诊所的乱象可谓花样百出——有出租出借柜台的,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有计算机系统不具有自动识别处方药或过期药品、不能拦截含特殊成分复方制剂销售数量等功能的,有执业药师不能有效履职、指导患者安全合理用药的,还有没有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药品不能合理储存、处方药广告随意张贴的,各种现象不一而足。


有业内人士表示,有部分小药店甚至还存在使用社保卡违规套现、售卖生活用品,甚至打擦边球开展非法诊疗并违规开处方药等情况。


对此,近日海南、甘肃、云南、湖南、广东、黑龙江等省份有一大批药店被查,新一轮的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即将开启,大多针对处方药违规销售、非法渠道购销药品、销售假劣药等行为进行检查。


如5月27日,黑龙江发布《省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流通领域“回头看”专项整治的通知》。通知指出,本次整治重点为:批发企业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挂靠走票、货账票证款不一致、数据造假等突出问题。此外,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与农村等地区的小药店、小诊所是否存在销售“回收”药品、假劣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据39医药君了解,食药监此次整治的重点重点范围是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局)也可结合行政区域实际,扩大整治范围,将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不规范的药店和诊所纳入整治。


整治重点包括:


(一)零售药店整治重点


1.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3.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4.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5.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6.超范围经营药品。

7.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8.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9.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10.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二)诊所整治重点


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

2.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3.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此次工作步骤分为四个部分:


(一)组织自查(2017年6月下旬—7月下旬)


各省局根据行政区域实际,部署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对2016年1月1日以来的药品购进、销售和使用行为进行自查。各相关药店、诊所应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整改报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报送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店、诊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在报告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


(二)省局核查(2017年7月下旬—9月下旬)


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行政区域内药店和诊所的自查整改情况向省局报告。各省局对未按期提交整改报告或拒不报告的药店、诊所信息汇总后向社会公开,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各省局要周密制定核查计划,确保核查覆盖面和针对性,发现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厉查处。


(三)总局检查(2017年9月下旬—11月中旬)


总局对各省局开展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省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彻底整改。总局适时对药店、诊所开展飞行检查。


(四)总结报告(2017年11月下旬)


各省局全面归纳总结集中整治工作情况,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总局药化监管司。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告。


食药监强调,药店、诊所完成自查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仍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对涉事药店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诊所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对药店、诊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在39医药君看来,针对小药店、小诊所违法违规销售整治行动是一项长期工作,既需要企业增强法律意识,同时亦需要提醒市民注意用药安全,在购买处方药时,应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以避免用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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