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学凝聚着深邃的哲学智慧和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时间经验,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
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和同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作出了卓越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正引领中华文化的繁荣发展,带动中医药与中华文化同步振兴,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目标的调整,中医药已越来越显示出独具的特色优势和旺盛的生命力,振兴发展迎来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时机。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该法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基本性法律,是中医药事业发展史上重要里程碑!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详细作出如下解答。
《中医药法》主要内容
总 则
1.《中医药法》立法背景是什么?
答: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中医药事业得到显著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医药事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为了在法律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将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发挥中医药维护中华民族繁衍昌盛的重要作用,《中医药法》应运而生。
2.制定《中医药法》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中医药法》加大了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将有利于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促进健康中国建设;对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提升中华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3. 《中医药法》的主要特点和主要框架是什么?
答:《中医药法》共9章63条,以“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为原则,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着眼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坚持规范与扶持并重,强调政府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责任。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4. 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是什么?
答:《中医药法》规定,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坚持3个基本方针,一是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二是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三是促进中西医结合。
5.国家发展中医药的重点领域有哪些?
答:《中医药法》规定,国家发展中医药突出4个重点:一是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二是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完善的中医药教育体系;三是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四是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中医药服务
6.国家发展中医药服务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答:一是应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扶持有中医药特色的医疗机构发展;二是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三是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并在注册范围内行医;四是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和疾病控制中的作用;五是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实行审批制。
7.中医药服务体系包括哪些?
答:中医药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科室;设置中医药科室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及可以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
8.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答:一是规范中医医疗机构审批,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行许可管理;二是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三是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四是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
9. 举办中医诊所需要什么手续?
答:申请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10. 盲人可以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按摩服务吗?
答:可以。盲人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11. 怎样获得中医医师资格?
答: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人员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二是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12. 中医医师执业有什么规定?
答:一是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职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二是通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取得医师资格的,按照考核内容,即一定的专长,进行执业注册,并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中药保护与发展
13.国家保护与发展中药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答:一是加强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质量监管,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二是注重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三是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四是鼓励和支持配制、使用中药制剂。
14. 乡村医生能否自种、自采中药材?
答:可以。《中医药法》规定: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可以种植、采收、使用不需特殊加工炮制、不属于国家特殊管理的植物中草药,但只限于其所在的村医疗机构(如村卫生室)内部使用;不得上市流通,不得加工中药制剂。对有毒副反应的中草药,应严格掌握其用法用量,并熟悉其中毒的预防和救治,确保农村居民用药安全。
15. 古代经典名方申请药品批号一定要做临床试验吗?
答:不一定。《中医药法》规定: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材料。《中医药法》的规定简化了生产此类中药复方制剂的审批程序,将促使古代经典名方发扬光大,造福公众。
16. 医院自制中药制剂合法吗?
答:合法。中药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长期临床使用有效、安全的固定处方配制的制剂,具有疗效确切、用药相对安全、使用方便、费用相对低廉的特点。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17.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必须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吗?
答:不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大大提供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积极性,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广泛应用。
中医药科教和文化建设
18.国家关于中医药人才培养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答:一是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人才培养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点;二是发展中医药院校教育,建立完善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三是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师带徒工作;四是发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四是开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
19. 重庆市主要有哪些公立学校开设了中医药专业?
答: 主要有重庆医科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重庆医药卫生学校等。
20.国家关于中医药科学研究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答:一是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二是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名老专家学术及民间中医药的研究;三是建立完善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四是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辩证论治方法等重大项目科学研究。
21.国家关于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答:一是开展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遴选;二是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三是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四是鼓励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
保障措施
22.中医药法对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有什么规定?
答: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切实加强中医药管理工作。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提供资金保障。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明确中医药部门和人员在政策制定的参与权,要根据中医药特点和规律制定中医医疗服务价格、中医药医保规定等有关政策。
四是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制定、修订有关标准。
23.中医药法对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有什么规定?
答:目前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少、价格低,不能较好反映中医医疗服务的成本和价值。为此,中医药法规定:要根据中医药特点,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24. 我市有哪些特殊的中医药医保政策?
答:我市自2012年起,制定并执行了以下中医医保政策:
一是降低中医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三级中医医疗机构执行二级综合医院起付标准;二级中医医疗机构执行一级医院起付标准。
二是扩大中药用药范围,提高医保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在我市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以及医院自制中药制剂的医疗费用,提高其政策报销比例。
三是扩大中医药诊疗服务项目报销范围,提高医保支付标准。将中药煎药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我市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煎药费,提高其政策报销比例。
法律责任
25.中医药法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
答:主要有以下6类: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职责的;
二是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三是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是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是未经许可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或发布内容与审批内容不相符的;
六是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26. 发现中医医疗服务的违法行为,应怎么举报?
答:(1)发现未经备案举办中医诊所或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有超出规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可拨打023-12320,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举报。
(2)发现违法中医医疗广告,可拨打023-12315,向所在地工商部门进行举报。
(3)发现中医医疗机构未经备案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可拨打023-12331,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发现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可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4)发现他人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可向所在地农业、公安等部门进行举报。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市上下,将牢牢把握《中医药法》颁布实施这一重大契机,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推动全市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中医药服务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来源:重庆晚报 责任编辑:王森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