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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卫计委发布最新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23年首次更新


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级中医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 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 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四) 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医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与预防保健科;(二) 至少设有中药房、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三)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1名药剂士,1名中药剂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人员;(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室(组)。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35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四)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五)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六) 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针炙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所(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4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四) 各临床科室的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40%为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五)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和中药师各1人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六) 至少有1名临床营养师;

 

(七)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二级口腔医院

 

一、 牙椅和床位:

 

牙科治疗椅20至59台,住院床位总数15至4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和口腔修复科、口腔预防保健组、口腔急诊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三) 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口腔医院

 

一、 牙椅和床位:

 

牙科治疗椅60台以上,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预防保健科、口腔急诊室;(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 人员:

 

(一) 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医师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1.5;

 

(三) 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四) 临床营养师1人;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

 

(六)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四)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二级肿瘤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9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放射治疗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科、急诊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手术室、病理(包括细胞学)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6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医护之比为1:1.6;(三) 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占医师总数10%以上;(四) 至少配备1名营养士。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每床门诊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肿瘤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40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肿瘤妇科、放射治疗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科、麻醉科、急诊室、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内窥镜室、手术室、病理(包括细胞学诊断)科、输血科、核医学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医护之比为1:1.6;(三) 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医师总数的15%;(四) 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不少于护理人员总数的30%;(五) 至少有1名具有营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营养专业技术人员;(六)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不少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每床门诊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一级儿童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理人员;

 

(三) 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 至少有4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儿童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至19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五官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统计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9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房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 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儿童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传染科、麻醉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1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0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三) 至少有5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药剂等技术人员;(四)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无陪护病房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理人员。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精神病医院

 

精神病医院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精神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级精神病医院

 

一、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20至6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精神科病房(男、女病区分设)、预防保健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精神科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三) 至少有6名护士。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三) 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四) 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精神病医院

 

一、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7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内含急诊室、心理咨询室)、精神科男病区、精神科女病区、工娱疗室,预防保健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脑电图室,消毒供应室,情报资料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三)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五) 平均每床至少有0.3名护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三)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3平方米;(四)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精神病医院

 

一、 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含急诊、心理咨询),4个以上精神科病区,男女病区分开,心理测定室、精神医学鉴定室、工娱疗室、康复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室、脑电图室、超声波室、消毒供应室、情报资料室、病案室和3个以上的研究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5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三)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护士;(四) 平均每床至少有0.35名护士。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5平方米;(四) 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传染病医院

 

二级传染病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50至34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84名卫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传染病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三级心血管病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5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心内科(并设重症监护室)、心外科(并设重症监护室)、麻醉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输血科、手术室、核医学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至少有1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四)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五) 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三级血液病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其中专科床位不少于120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血液内科含三级科室:血液一科(各类贫血)、血液二科(白血病及各类恶性血液疾患)、血液三科(出凝血疾病)、血液四科(骨髓移植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包括细胞形态室)、放射科、功能检查室、手术室、输血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三级皮肤病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皮肤内科、皮肤外科、真菌病科、康复理疗科、中西医结合科、性病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含制剂室)、检验科(含真菌检验)、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治疗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康复医院

 

康复医院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功能测评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言语治疗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至少有2名康复医师和4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并有兼职或专职的心理学和社会工作者各1名),并且康复治疗人员数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数的三分之一;(二)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 每床至少配备 0.25名护士;

 

(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主要建筑设施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有扶手或栏杆。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疗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两个疗区、至少设有传统康复医学室、体疗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室、超声波室、理疗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5名工作人员;

 

(二) 床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0.3名;

 

(三) 至少有12名护士;

 

(四) 至少有6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2名;(五) 各主要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平均每床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上;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三) 每床占地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

 

(四) 绿化面积不少于可绿化面积的80%。

 

五、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二) 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 人员:

 

(一) 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二) 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 房屋:

 

(一) 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幼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二) 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二) 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四、 房屋:

 

(一) 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女职工保健科、更年期保健科、妇儿心理卫生科、乳腺保健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儿童口腔保健科、儿童眼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培训指导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遗传实验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图书室。

 

三、人员:

 

(一)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5增加编制;(二) 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7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 定员至少5人;

 

(二) 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三) 从事防护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房屋:

 

无住院床位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0平方米;每设一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平方米。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建筑面积最少为200平方米。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3 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四)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二) 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三) 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二)至少有5名护士;

 

(三)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设有三个以上民族医门诊科室。设有民族药药房并具有民族药基本保管与炮制能力。

 

二、人员:

 

至少有3名民族医医师、1名民族药药士和1名检验士、1名护士。民族医药人员占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二)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 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整形外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整形外科、观察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整形外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的整形外科医师;(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在两台手术床的基础上,每增加1台手术床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四)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 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 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诊所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民族医医师和1名民族药药士。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四、备有与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民族药药品。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二、科室设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三、人员:

 

(一)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二)至少有1名以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

 

五、 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手术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工作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美容整形外科工作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三)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的相应专科医师;(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精神卫生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精神科医师;(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通风、采风、安全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的要求。

 

四、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

 

三、房屋:

 

(一)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站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护士负责业务工作。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一、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

 

二、 人员:

 

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五、 药品:

 

至少配备80种基本药物。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一级口腔病防治所

 

一、牙椅:

 

牙科治疗椅4至1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要求设立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口腔修复科部分诊治和预防保健工作,并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员;(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口腔病防治所

 

一、 牙椅:

 

牙科治疗椅15至59台。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应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和1名任职三年以上的具有主治医师职称的口腔科医师,或者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三) 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3;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口腔病防治所

 

一、牙椅:

 

至少设牙科治疗椅60台。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应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各专业科室主任应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三) 医师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1.3;

 

(四) 修复医师与技工人员之比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职业病防治所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职业病科(不同行业可分别设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职业健康监护科、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三) 至少有5名护士;

 

(四) 至少有3名化验人员(常规、生化、毒化各一名)和相应的药剂人员;(五) 至少有2名从事尘肺诊断治疗的放射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最少45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职业病防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在3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中毒科、尘肺科、物理因素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职业健康监护科、物理诊断科(心电图、脑电图、B超等)、消毒供应科、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医师;(四)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急救站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急救科、通讯调度室、车管科。

 

二、 急救车辆:

 

(一) 按每5万人口配1辆急救车,至少配备5辆能正常运转的急救车;(二) 每辆急救车应备有警灯、警报器,在车身两侧和后门要有医疗急救的标记;


(三) 每急救车单元设备:

 

(四) 每急救车单元药品:

 

三、 通讯:

 

应开通急救专线电话。

 

四、 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司机;

 

(二) 至少有5名急救医护人员。

 

五、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急救中心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急救科、通讯调度室、车管科。

 

二、 急救车辆:

 

(一) 按每5万人口配1辆急救车,但至少配备20辆急救车;(二) 每辆急救车应备有警灯、警报器,在车身两侧和后门要有医疗急救的标记;(三) 至少有1辆急救指挥车;

 

(四) 每急救车单元设备:与急救站机相同;

 

(五) 每急救车单元药品:与急救站相同。

 

三、 通讯:

 

(一) 应开通急救“120”专线电话;

 

(二) 急救车及急救指挥车均配备无线电车载台,其中急救指挥车必须配备移动电话;(三) 与该市担任急救医疗任务的医院的急诊科之间建立急救专用电话。

 

四、人员:

 

(一) 至少配备司机21名;

 

(二) 至少配备急救医护人员30名。

 

五、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1600平方米。

 

六、 急救网络:

 

至少设有3个分站,并与分站及医院形成急救网络。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部分 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临床化学组、临床免疫组、临床微生物组、临床血液、体液组。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12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0名具有检验师(实习研究员、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4名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 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省临床检验中心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临床化学室、临床免疫室、临床微生物室、临床血液、体液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检验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三) 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四、 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部临床检验中心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临床化学室、临床免疫室、临床微生物室、临床血液、体液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5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检验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三) 各业务科室主任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四、 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护理站

 

一、 人员:

 

(一) 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二) 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士;

 

(三) 至少有2名护理员。

 

二、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 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护理院

 

一、 床位:

 

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理人员;

 

(二) 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三) 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

 

(四) 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药品

 

应配备80种以上基本药品。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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